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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航运实践中,一般分为定期船运输(班轮运输)和不定期运输(租船运输)两种基本营运方式。其中,租船运输又分为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三种。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包运租船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也在租船运输中被广泛使用。它多被应用在大宗散货或有固定流向的货物运输上。货主为了能得到较为低廉的运费、可靠及时周到的服务,船东为了揽取长期、稳定的货源,双方会签订包运租船合同。这种合同往往不确定准确的船名、货量、装卸港和装卸日期,运输量往往是几十万吨,甚至上百万吨,运输期限经常几年有时甚至长达十几年,几十年。一个包运租船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好坏,对货主和船东往往有很大的影响,有时甚至会影响到其生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合同形式进行研究,总结其中的规律。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首先确定了包运租船合同的定义,分析了其基本特征,法律性质(应归类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对于承租人和承租人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其次,又讨论了在订立和履行包运租船合同时,除了应遵循我国《合同法》中和英美合同法中所确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遵循情事变更原则,以及应用该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免责条款的区别;在一方当事人依据该原则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和变更合同的方式。接着,本文又分析了包运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他有关方、合同期限、承运的货物、船舶和船期安排等在合同中的重要作用。列举了在实践中出现的各个条款的各种不同约定方法,并对其进行了详细地分析、比较和研究。指出了一些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不明确的、在履行过程中容易造成分歧和不利法律后果,从而会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条款。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提出了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明确的,不会产生歧义的,能够保护好当事人利益的条款。最后,在对包运租船合同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立法建议,建议在我国《海商法》中的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专设一节“包运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条文,以期能够规范海运市场秩序和行为,同时在国内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避兔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并可在该领域内处于国际领先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