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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1979年以来中国企业在欧盟反倾销应诉的案例,结合WTO反倾销法、欧盟反倾销法和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修正案,研究了中国企业在欧盟反倾销诉讼中的非市场经济待遇问题以及企业在争取市场经济待遇、分别裁决和选取替代国方面的实践。在研究过程中,作者参考了中外学者专家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和论述。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在欧盟对华歧视性反倾销政策和多边反倾销规则的大背景下,寻找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途径。研究发现,欧盟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性反倾销政策的核心是非市场经济待遇。在反倾销诉讼中,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中国的替代国来确定倾销与否和倾销多少,使中国企业根本无法获得比替代国生产商更大的比较优势,从而导致较高的正常价格和倾销幅度。欧盟还将中国的企业视为一个整体,对具体企业不加区分,只实施一个反倾销税即所谓“一国一税”原则,使其他中国企业同样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这种歧视性做法导致绝大部分诉讼案的结果,对中国企业极为不利,也极不公平,要么对其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要么中国企业承诺最低价格。因此,非市场经济待遇是欧盟在反倾销法律中给中方应诉企业最致命的不公平打击。本文笔者认为,在我入世谈判中,欧盟对我市场经济地位的几项条件和标准仍做了保留,并将继续维持十五年之久,这将使中国企业在遭到反倾销诉讼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时继续陷于被动,对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全文由序言和四章正文组成。第一章介绍了欧盟反倾销法,简要回顾了其建立、完善的过程,论述了欧盟反倾销法的程序规则以及其对中国应诉企业的影响.经笔者研究发现,反倾销是欧盟频繁使用的主要贸易措施,它成为别国向欧盟出口非农产品的最大障碍。欧委会在反倾销事务中有相当大的灵活处置权.研究还发现,由于欧盟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不客观做法,致使中国企业很难在欧盟的反倾销诉讼程序中得到公正对待。第二章研究了中国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法律依据,较为详细地分析了黄磷案中中国企业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突破,探讨了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途径。笔者认为,欧盟对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修正案的出台,客观上使其对华反倾销政策体现了一定的现实性和灵活性,为中国企业提供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争取公平待遇的机会。中国企业应该尽快 参照修正案提出的市场经济五条标难,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与国际接轨的财 务会计制度。第三章介绍了欧盟的“一国一税”政策和替代国方法,研究发现, 中国企业之所以不能获得分别裁决的原因在于欧盟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他们主观地认为中国企业不独立于政府,因此有规赶应征收的反倾销税的可能; 对于中国产品的正常价格,欧盟也认为不能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晌和价格为基 础,而要以第三国,即替代国的产品成本和价格为基础。而他们所确定地替代 国,往往是对欧盟有利,对中国企业不利的。通过分析具体案例,笔者在本章中 指出,在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情况下,中国企业仍然有机会利用欧盟的 反倾销政策中的灵活条款获得分别裁诀,或者通过选取替代国提出对自己最有利 的参考价格。第四章在扼要总结了全文之后,笔者对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提 出了若于建议。 本文研究表明,欧盟在对华反倾销政策中,长期采取顽固的立场,置中国 20多年改革带来的巨大和深刻的变化于不顾。对中国企业己有多达88起对反倾 销立案,其中大多数都是歧视性的。从中国企业对欧盟反倾销应诉实践中可以看 出,在欧盟对华整体反倾销政策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没 有得到正式承认的情况下,单个中国企业对欧盟不公裁决的抗争,并不能从根本 上改变欧盟一贯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性待遇,特别是核心的实体问题。然而,!998 年对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修正案的出台,客观上使欧盟对华反倾用政策体现了一 定的现实性和灵活性,为中国企业椰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争取公平待遇的机 会。就中国企业而言,应该充分认识到,只有积极参与反倾销的诉讼,进行充分 翔实的肌,据理力争,才能保持在欧洲的市场,从而维护企业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