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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现代化生产方式的显著改变,人们所从事的诸如核能、电能、高速运输等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日益增加。这些活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造成的事故也日见增多,给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为协调社会发展与个人利益保护之间的矛盾,从所谓“分配正义”出发,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在高度危险活动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完美的济世良药,该原则在高度危险活动领域的适用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经过长期历史发展所确立并具有丰富制度内涵的过错责任原则面对高度危险活动并非无能为力。本文运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对高度危险活动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出检讨,并进一步说明过错责任原则仍应在此领域得以贯彻。本文在第一部分对高度危险活动领域无过错归责进行了总括性的说明,主要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高度危险活动领域的立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同时,对高度危险活动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并将无过错责任在此领域适用的特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对一项归责机制进行审视和检讨,离不开对侵权行为法价值和功能的考察,在第二部分,本文就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和功能演进进行探讨。本文第三部分对高度危险活动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从理论上进行了检讨,指出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同时对现代各国在此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实际态度进行说明。在第四部分,本文探讨了现代法上过错责任自身内涵的发展和完善,认为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对受害人提供充分合理的救济。在第五部分,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出发,探讨英美法上异常危险活动领域中严格责任与过错的关系以及归责原则的实际选择和发展趋势。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在总结前几部分论证的基础上得出本文的结论,认为高度危险活动领域仍然应当贯彻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并非适用无过错责任。进而,结合我国的法律实践,指出我国法上虽然以一般条款的形式规定了高度危险活动领域的无过错责任,但在法律实践中并非得以完全贯彻,并出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