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盗窃、不当得利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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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盗窃?何谓侵占?何为不当得利?在理论上比较容易划分界限,实践中由于知识程度、理解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法律人”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对具体证据的把握出现“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现象,往往不容易将其区分开,因而出现定性之争的情形。到底如何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呢?文章借助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具体案例,按照案情概要、争议焦点与分歧意见分析及个人结论的先后层次,对案件所涉及的概念作逐一分析并在借鉴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得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本文约1.6万字,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包含撰写本文的原因及写作意义两方面的内容。原因在于对相关知识理解的不彻底可能导致办案中打击面过宽、放纵犯罪的情形,难以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意义在于“学以致用”,通过该篇论文的写作为今后实践中遇到类似个案提供思路引导与经验借鉴。第二部分,案由。顾某盗窃案。第三部分,案情简介。该部分简要概括了案件发生的过程,即犯罪嫌疑人顾某在贵阳市客车站通过安检时,趁人不备,捡起他人遗失的背包装入行李箱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第四部分,争议焦点。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顾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究竟是成立盗窃罪还是侵占罪,或者是不成立犯罪,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第五部分,争议与分歧意见。主要介绍顾某案的意见分歧,该案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顾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第二种则认为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第三种观点认为顾某的行为成立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第六部分,法理分析。本部分为全文的核心内容,又具体化分为五小节。第一,顾某的行为不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该节通过阐述不当得利制度相关内容,然后结合案情,分析论证顾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不当得利限度进入刑法调整范畴。第二,从犯罪构成看侵占与盗窃的区别。此小节从构成要件出发,分析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所在。第三,对遗忘物的理解。本小节阐述了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个人赞同二者无实质区别。第四,顾某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本节重点分析占有问题、某一物体是否完全脱离占有,进而指出顾某所捡起的财物已经不存在占有问题,故而不成立盗窃罪。第五,顾某行为构成侵占罪。本节围绕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分析,充分论证顾某行为构成侵占罪。第七部分,结论。结论指出顾某的行为成立侵占罪,系自诉案件,检察院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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