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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法的一个重要议题。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确立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使公众参与各种环境事务,不仅有利于监督环境法的有效执行,有利于及时发现环境决策中的问题,有利于改善环境管理体制,而且有利于解决日益增多的环境问题。许多国家均纷纷建立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得到普遍推行。因此,对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探讨,不仅在理论上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在实践中,对于完善我国环境法及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也有着现实意义。对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之前很多学者已经进行了诸多探讨,也有不少优秀的成果产生,但总体来说,我国学术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还不充分,比如建立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必要性、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在我国如何完善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等问题都缺乏深入地研究。因此,本文试图通过较为全面地分析,对这些问题予以论述。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进行概述,阐述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概念,将“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与“公众参与”、“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等其它几个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并分析了环境法公众参与的主体、内容及建立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结合我国环境情况的相关数据和案例,分别从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概况和存在的缺陷三个方面,进一步阐述了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美国和日本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国外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则在结合我国的国情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完善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最后一部分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