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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水道包括界河、多国河流以及跨国运河等,因其水体的跨国流动性关联着各沿岸国的经济、政治和环境安全,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地区稳定紧密相关。我国是世界上国际水道较多的国家,其中澜沧江——湄公河是我国西南部十分重要的一条国际水道,同时它也是一条多国河流。由于多国河流各沿岸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而对其开发、利用和保护又往往影响各沿岸国利益,因此,对多国河流的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水资源分配等通常都需要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协调,需要各沿岸国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遵守多国河流沿岸国应承担的相关义务。多国河流的跨国性使得对其利用和保护需要各沿岸国的相互合作,而由于各沿岸国在河流上存在着共同利益,也使沿岸国间的合作成为可能。2011年的“10·5湄公河惨案”使得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航运安全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同时也给沿岸各国敲响了警钟。该案发生后,中方积极主导建立中、老、缅、泰四国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目前已开展多次联合巡逻执法,并开展了两次联合查缉活动。虽然四国都同意要加强合作以共同应对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安全威胁,但尚未提出明确的合作计划与方案,而对合作的法律基础、基本原则、合作方式等问题亦需深入探讨。因此,如何构建一个综合整治澜沧江——湄公河航运安全的长效合作机制便是本文需要探讨的中心议题。本文将从澜沧江——湄公河的地理特点和航运价值、安全现状出发,结合国际法、国内法,分析论证澜沧江——湄公河四国联合执法机制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探讨澜沧江——湄公河四国联合执法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与具体思路。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澜沧江——湄公河的地理特点,论证其法律地位,分析其航运价值,然后阐述其航运安全历史与现状。第二部分简要界定本文所指的“联合执法机制”,分析了构建澜沧江—湄公河四国联合执法机制必要性:首先,非传统安全威胁单靠一国之力难以应对;其次,中国改善周边地区安全环境的需要;再次,现阶段执法安全合作尚需深入。而四国的共同利益、相关国际法依据的适用也为构建机制提供了可行性。第三部分介绍了莱茵河、多瑙河的管理合作模式,总结了其成功的经验,希望为澜沧江—湄公河四国联合执法机制的构建提供实践借鉴。第四部分论述了构建这一机制应遵守国家主权与国际合作原则以及平等互助原则,并思考了机制构建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