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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一些经营管理不善、存在严重问题的商业银行退出市场已成为必然,并且已为我国所实践。与一般企业相比,商业银行具有其显著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使得其在市场退出中要适用与一般企业不同的特殊规则,本文即是在此基础上选取其中的三个特殊法律问题展开研究的。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正文又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特殊性分析。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特殊性分析是研究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特殊法律问题的前提,本部分的介绍为论文以下部分的展开奠定了基础。本部分分析了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负外部效应,从而引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特殊性在现有法律中的体现。第二部分围绕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前置程序—接管展开研究。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商业银行接管的特征及功能;然后介绍了国外对接管制度的相关规定;最后分析了我国的立法规定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第三部分针对商业银行撤销中的托管制度进行分析。论述了我国托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分析了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第四部分分析了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特殊性在破产程序中的体现。内容涉及银行破产的立法模式、银行破产的申请人、银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及银行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并针对这些内容分析了我国的立法规定,提出完善意见。本文在论证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的论证方法,以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特殊法律问题为主线将各部分连接在一起,同时又针对每一个特殊问题进行分析,使得各部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