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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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借助通信技术革命的优势,数字经济迅速崛起。互联网企业在技术和时代的双驱动下迅速崛起,借助数字经济的高渗透性、虚拟性、流动性等特性不断壮大,在新型商业模式,譬如社交媒体、在线广告播放、协作式参与平台等方面获得垄断地位。毫无疑问数字贸易逐渐发展成为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国际税收收入来源之一,但是依据传统商业模式制订的国际税收规则规制新的商业模式有些捉襟见肘。一方面,数字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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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借助通信技术革命的优势,数字经济迅速崛起。互联网企业在技术和时代的双驱动下迅速崛起,借助数字经济的高渗透性、虚拟性、流动性等特性不断壮大,在新型商业模式,譬如社交媒体、在线广告播放、协作式参与平台等方面获得垄断地位。毫无疑问数字贸易逐渐发展成为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国际税收收入来源之一,但是依据传统商业模式制订的国际税收规则规制新的商业模式有些捉襟见肘。一方面,数字企业突破了常设机构原则中的“固定性”要求,没有固定的场所并不影响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获取收入,这意味着数字企业在市场国取得收入,但按照常设机构原则无法判定该国与收入之间存在联结度,市场国贡献价值却得不到应有的回馈;另一方面,许多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在成立之初就注意到现有税收体系的漏洞,他们将收入计入低税率地区,成本分摊至高税率地区,使用“三明治”方法避税,侵蚀全球税基。为了阻止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特性避税,现行国际税收体系的变革迫在眉睫。对此各国寄希望于BEPS行动计划,由OECD牵头共同拟定应对挑战的方案。然而该方案涉及到国家税收管辖权让渡,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各国互不相让,统一方案难以达成。部分国家受现实税收利益流失所迫,抢先于OECD从国家层面探索对大型跨国互联网特定数字服务收入征税的方式,如部分国家开征数字服务税。然而数字服务税的征收并非一帆风顺,在法国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前一天美国就对数字服务税法案展开301调查,该报告对法国数字服务税合法性存在质疑。各国对待数字服务税的态度不一,已公布的数字服务税法案的具体规则又大相径庭,势必造成数字服务税法律适用存在障碍,数字服务税追求的法律效果难以保障。本文着眼于数字服务税在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法律冲突展开分析,首先对数字服务税概况进行基本阐述及列举法律适用问题;其次,分析数字服务税适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冲突;再次,如何解决数字服务税作为单边税收行为在国际税收体系中的尴尬状态,单边税收行为注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应重新回归税收协定的框架,协商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利益流失问题。最后,将中国国情与数字服务税的启示相结合,探讨中国如何应对数字经济带来了税收挑战,做好政策准备,及时掌握税收话语权,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及国际税收体系完善。本文研究发现:各国数字服务税制度具体规则内容的不一致,以及对传统税收管辖权规则的突破,单边的税收行为规制跨国的数字服务,造成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冲突。数字服务税规制效果被削弱。原本复杂的国际税收关系变得更加的不稳定,甚至其想要实现税收公平的目的都无法满足。因此,要重新构建国际税收框架,使其不仅能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挑战,并且能够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尽量满足不同国家的税收利益。对于中国而言,应重点完善现行税收规则体系,使其能够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脚步;并且积极推动国际税收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提升竞争力与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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