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大大增强,然而,中国食品安全——任重而道远。近年来,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同程度地引发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心理恐慌,明明白白消费俨然已成为消费者的诉求。另一方面,随着科技技术、社会分工、国际贸易、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中间环节将会更多,而进行信息全程跟踪监控无疑将大大降低政府监控成本,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将对实施监管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也能厘清责任,减少贸易争端与摩擦。建立和完善统一、权威的由生产企业、消费者、相关组织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广泛参与并负责的集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信息通报、信息公布、信息共享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是完善我国食品监管体系,更有效解决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重塑消费者信心的关键一环,是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基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为了配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而专门制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都对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作了相关规定,但这一制度在制度的设计和操作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亟需规范和完善之处。本论文首先阐述并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及相关信息供给现状,在现行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在信息采集、信息交流、信息公布等制度设计以及实践操作中都存在诸多缺陷,而作为弥补原有部门分割管理体制导致的信息分割状况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原有的部门分割管理体制导致的信息分割状况,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后暂时并没有改变。因此,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但至今,我国仍然没有形成透明、统一、完整、系统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体系。其次,从知情权、信息偏在理论角度对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由于食品安全信息兼具经验品和信用品双重特征,食品市场中食品生产者、政府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相互之间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而信息缺失程度随食品供应链的延伸呈递加效应,因此,处于食品供应链终结环节的消费者是食品信息缺失最严重的主体。另一方面,食品安全信息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政府应当承担起“信息桥梁”的角色。再次,以我国食品安全及其相关信息供给的现状为基础,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食品相关法律框架下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在制度设计本身和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路径选择的建议:认为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主要路径应该尽快制定有关行政法规,建立统一的涵盖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供应链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体系,在《食品安全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可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施行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报告与发布平台,从而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从下游开始往上游推进”,从“农田开始往餐桌推进”,保证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过程性、连续性和完整性、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