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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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协议离婚实行双轨制的司法实践之下,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以及离婚后果的合意,强调当事人之间自愿平等和意思自治,是贯彻婚姻法保障离婚自由原则的体现。本文以湛仕群与王帮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为视角,总结出案例中双方的焦点问题,结合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从离婚协议的性质、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以及离婚协议涉及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方面入手,对本文引用的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进行探讨,并对案例的处理结果进行评析和进一步思考。在结构上,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本文据以研究案例的案由。本文引用了重庆市渝中区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生效民事判决。第二部分,本文据以研究案例的基本案情。其中包括案情基本情况和法院判决。第三部分,对案件焦点做出总结。对案件焦点所涉及的法学理论问题进行归纳,并以此作为第四部分论述内容的高度概括。第四部分,对本文引用案例存在的争议与分歧进行论证。第四部分主要研究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离婚协议的性质。笔者考察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离婚协议性质的学说,即涉及身份关系的单一合同说,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混合合同说,附生效条件合同说这三种学说。笔者认为,离婚协议在性质上是包含形成的身份行为和附随的身份行为的亲属法上的行为。第二个问题是离婚协议的无效和可撤销。作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空白,依据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并参照实践中有代表性的案例,笔者将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分为:完全无效的离婚协议,部分无效的离婚协议,可撤销的离婚协议。其中,完全无效的离婚协议的情形有两类:主体资格欠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部分无效的离婚协议的情形有两类:财产分割约定部分无效,子女抚养约定部分无效;可撤销的离婚协议的情形仅限于欺诈、胁迫两种情形,而排除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第三个问题是离婚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针对现实生活中,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归属子女所有,对该约定的性质和第三人是否享有请求权进行分析,归纳出三种观点:系赠与合同,第三人有无请求权视情况而定;系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有给付请求权;系“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第三人无给付请求权。第五部分,研究结论。笔者通过第四部分的论述,明确了对于本文所引案例的性质极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意见,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阐明其理由和依据,此外,还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期为解决相似案例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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