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的农业补贴纪律

被引量 : 37次 | 上传用户:jizhidong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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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业政策掺入了政治、社会,乃至文化等非经济目标,农业部门的国际贸易政策问题要比任何其他经济部门都复杂。无论是GATT1947,还是东京回合《补贴守则》,均未能有效解决农业问题。政府一方面继续补贴农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另一方面通过进口壁垒保护国内市场。“农业”和“补贴”两个词在国际贸易中如影相随。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在汲取GATT几十年经验的基础上,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下称《补贴协定》)之外,为农业量身定做了一套独特的补贴纪律,规范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的使用。尽管《农业协定》首次将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体制,是农产品国际贸易史上的一大进步;但《农业协定》只是为农业补贴纪律建立了一个框架,协定规定的农产品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纪律,由于削减力度、协定条款起草等多方面的原因,存在诸多缺憾,削弱了纪律的有效性。建立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需要进行根本性改革。本文在回顾GATT/WTO框架下农业补贴谈判与多边纪律演化过程的基础上,分析了WTO现有规则对农业补贴的规范、多哈回合农业补贴谈判可能的成果、农业在将来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地位,以及WTO框架下有关中国的农业补贴问题。本论文共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共计28万余字。第一章为GATT/WTO框架下农业补贴谈判与多边纪律演化。本章详细介绍了GATT/WTO农业补贴谈判史,评述了GATT时期农业补贴纪律。在内容上,本章首先探讨了GATT缔约方/WTO成员将农业政策纳入多边贸易谈判的动因和谈判削减农业补贴的复杂性;继而分析了GATT时期农业补贴多边谈判以及GATT时期农业补贴纪律;最后介绍了WTO新一轮农业谈判的进展和焦点。本章内容表明,GATT时期未能制定有效的纪律,约束并削减农业补贴;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对成员农业政策的影响也非常有限,其积极意义在于为规范农业补贴提供了一个框架,为继续农产品贸易改革进程提供了基础。当前多哈回合谈判就是根本性改革进程中的一步。第二章为WTO框架下一般补贴纪律。本章以《补贴协定》和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研究和分析WTO一般补贴规则包涵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纪律,即“补贴”概念的定义、WTO争端解决实践中“补贴”的确定、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纪律。《补贴协定》普遍适用于包括农产品在内的所有产品,并且,除了直接适用之外,《补贴协定》还构成解释《农业协定》下未界定概念的重要解释依据和背景。本章研究表明,WTO争端解决实践倾向于严格解释补贴纪律,在“财政资助”、“公共机构”及“间接补贴”等概念的解释方面有明显体现。多年来几乎处于闲置状态的《补贴协定》可诉补贴条款,在最近的案件中开始使用。《农业协定》“和平条款”终止适用后,《补贴协定》可诉补贴纪律对解决成员农业补贴争端将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三章为《农业协定》出口补贴纪律。本章采取了从《农业协定》出口补贴纪律的基本概念到出口补贴纪律的基本结构,再到出口补贴纪律具体内容的思路,依次论述了下列五个部分:《农业协定》下“出口补贴”的概念、出口补贴纪律的结构、出口补贴的削减、出口补贴承诺的反规避纪律,以及三种“隐蔽”的农产品出口补贴。多哈回合有关农产品出口补贴谈判的进展散见于本章相关部分的论述中。本章研究表明,《农业协定》出口补贴纪律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农业协定》和《补贴协定》下“出口补贴”的概念与范围有所不同,前者宽泛于后者;现行《农业协定》规范的出口补贴,基本上局限于由纳税人供资的直接出口补贴,对于具有类似补贴效果的出口实践,《农业协定》的纪律非常有限。其二,《农业协定》出口补贴纪律的结构较为特殊,区分具体出口补贴措施的类型和接受出口补贴的农产品或产品组类型,适用不同的出口补贴纪律;然而,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解释模糊了《农业协定》特别设计的出口补贴纪律结构,导致具体案件中农产品出口补贴纪律适用上的不确定;其三,《农业协定》虽然在强化出口补贴规则的同时,规定了数量上的承诺水平,但从实施效果来看,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和成员的任意解释,导致出口补贴削减承诺遭到规避。多哈回合农业谈判若取得成功,有望强化农产品出口补贴纪律,在某一确定日期前,取消对农产品提供的出口补贴。第四章为《农业协定》国内支持纪律。本章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内支持纪律的基本概念、国内支持措施的分类、国内支持的衡量、国内支持纪律的实施和多哈回合国内支持纪律的谈判。本章研究表明,《农业协定》国内支持纪律松弛,未能有效约束扭曲农业生产和贸易的国内支持措施,对成员农业政策的影响很小。虽然《农业协定》国内支持纪律可借助于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有效实施,但在乌拉圭回合制定国内支持纪律的时候,某些缔约方(主要指欧共体和美国)通过操纵国内支持纪律的整体结构、基期的选择、综合支持量的计算方法等,实际降低了国内支持纪律本身的有效性。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国内支持削减的程度是成员难以达成一致的核心问题。第五章为WTO农业补贴规则之间的关系及其在WTO农业补贴争端中的适用。WTO农业补贴纪律包含在下列三个协定中:GATT1994、《农业协定》和《补贴协定》。本章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WTO农业补贴争端中GATT1994的适用;《补贴协定》与《农业协定》的适用,以及“和平条款”终止适用对WTO农业补贴纪律的影响。依据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发展出来的方法,GATT1994、《农业协定》与《补贴协定》应同时、累积和协调地适用于农业补贴争端。本章研究表明,WTO争端解决中适用《农业协定》与《补贴协定》的方法,导致在某些情形下,适用于农产品的补贴纪律比非农产品补贴纪律更为严格,这与《补贴协定》谈判者的初衷不符。“和平条款”的终止适用对农产品出口补贴和各类国内支持措施有不同的影响。本章的最后部分区分了五种情形,逐一分析“和平条款”终止适用后,具体农业补贴措施适用的纪律。最为突出的影响是,“和平条款”终止适用后,《补贴协定》可诉补贴条款为起诉发达成员维持的巨额农业补贴提供了重要途径。第六章探讨了WTO农业补贴纪律的若干制度性问题,分别为《农业协定》补贴纪律的实施、WTO框架下农业补贴纪律的双重规范与未来、WTO争端解决与多边贸易谈判的关系,以及WTO诉讼对美国农业政策的新挑战。本章研究表明,关于农业补贴纪律的实施,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成员通报与监督方面的欠缺,直接结果是难以知晓成员是否违反了农业补贴纪律,也使农业补贴谈判缺乏公共可得的信息。在WTO框架下,农业补贴受到《农业协定》和《补贴协定》两套补贴纪律的约束和规范。尽管“和平条款”终止适用后,农业补贴纪律向适用于所有产品的WTO统一补贴体制方向迈进了一步,但由于《补贴协定》和《农业协定》本身在总体规范方法、结构和所用概念等方面的差异,在现有框架下,尚不太可能将农业补贴纪律完全融合到WTO一般纪律当中。巴西等成员对美国和欧共体提起的两起农业补贴案件,配合了多哈回合农业谈判进程。争端解决报告对WTO农业补贴纪律的解释与适用,使WTO争端解决与多边贸易谈判在WTO农业补贴纪律发展中的关系受到关注。激进的争端解决报告虽然有利于强化农产品补贴纪律,但可能会损害成员内部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政治支持。继美国——陆地棉补贴案之后,值美国2002年农业法到期之际,加拿大又对美国玉米及其它农产品补贴及其他国内支持提出指控,试图影响美国2007年新农业法。本章最后一节介绍并分析了本案对美国农业补贴政策的挑战。本文结语部分特别论及中国与WTO农业补贴纪律,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中国“入世”农业补贴承诺及实施、2004年后中国农业支持与补贴政策评述,以及国外农业补贴对我国农业部门的影响与对策。受财力所限,即便2004年后我国加大了农业支持和补贴力度,国内支持总体水平仍然远低于WTO允许的上限;虽然有成员密切关注我国农产品出口补贴的使用情况,但目前为止,尚无此方面正式指控。对我国而言,目前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应对美国等发达成员大量补贴进口农产品对国内农业和农民造成的损害性影响;如何通过多哈回合农业谈判,改变当前农业补贴规则不平衡的状况。本文结尾尝试提出了若干初步建议,以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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