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8年的经济危机过后,金融萎靡和贸易萧条的状况导致的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范围内大量出现,传统的关税贸易壁垒向更加隐蔽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转换,当地成分要求就是其一。虽然其作为贸易壁垒已有多年的历史和实践,TRIMs协定中也对其有着明确的禁止规定,但新的金融危机下出现的当地成分要求措施以更加隐蔽和多样的形式开始出现并被更广泛地使用。TRIMs协定的禁止性规定在规制当地成分要求措施上,由于只规定了货物贸易,并不包含服务贸易,所以服务贸易中的当地成分要求措施成了漏网之鱼。那么,为何WTO框架下的禁止性规定对规制当地成分要求效果甚微?未来我们应如何对这些新生的措施进行有效规制?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关乎全球贸易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研究2008年金融危机后出现的新的当地成分要求。首先重点对新出现的当地成分要求进行分析,进一步丰富了当地成分要求的概念。其次,通过对这些新的当地成分要求进行总结归类、分析其特点来探究这些新的保护措施出现的原因,同时通过梳理现有WTO框架下针对当地成分要求的法律规定和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案件,评判WTO框架下的法律对这些新兴当地成分要求的规制效果。对其规制效果的评判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现行的WTO规则文本是否涵盖了对新兴当地成分要求措施的规制?二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案件能否通过对现有规则进行解释对新兴当地成分要求进行合理的规制?最后对评判结果进行解读,如果WTO规制文本不能完全涵盖或WTO案例不能通过对既有规则进行新的解释来规制新兴当地成分要求措施,那么现有规则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这些规则的改进对全球贸易会有哪些影响?本文第一章首先将介绍国际贸易中当地成分要求基础理论的新发展,主要包括新的当地成分出现后,对传统当地成分要求概念的延伸和扩展。其次通过对其特点的分析和金融危机后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追溯新的当地成分措施产生的原因。第二章介绍现有的WTO规则中对当地成分要求的规制条款,并结合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分析了GATT、TRIMs、SCM以及GPA中具体规定起到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GATT中的规定很好地阻却了当地成分要求在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滥用,但TRIMs中的规定存在仅针对货物贸易而不涵盖服务贸易的问题,SCM中发展中国家例外的规定影响了其对当地成分要求的规制效果,《政府采购协定》存在无法规制所有成员方的问题。笔者将与当地成分要求有关的规则进行了单独整理,并分别结合案例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三章针对WTO框架下当地成分要求规则存在的问题,笔者对设立一个新的《当地成分要求协定》的条款设计进行了初步构想;并对解决当地成分问题从替代性措施的角度提出了一点建议,最后对当地成分要求法律规制提出了一些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