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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拍卖制度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化摸索过程中。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朝,但这一制度未获确立,清朝即告瓦解。新中国成立以后,司法拍卖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实施。考虑到法官自行组织司法拍卖,司法裁量权缺乏管制约束,容易产生司法腐败等问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司法拍卖模式逐步过渡到委托拍卖。委托司法拍卖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公平正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积极效应。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拍卖机构天生的逐利性,驱使其必须与法院、法官建立关系才能谋求更多的业务,这样,司法腐败现象愈发严重而且相对隐蔽不容易为普通民众所发觉。同时,委托司法拍卖中,串标、围标、职业控场现象频发,极大地损害了竞买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人们所诟病。有鉴于此,新《民事诉讼法》第247条对原条文作了适当修改,为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司法拍卖新模式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伴随着“互联网+”的大背景,司法拍卖网络化悄然兴起。2010年起,全国司法拍卖涌现出了重庆联交所模式、上海公拍网模式以及浙江淘宝网模式。各种网络司法拍卖新模式虽然各有所长,但让人感觉都是各自为战,缺少统一的指导性规范程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在总结全国各级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16年8月2日公布了针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的写作正是基于司法解释公布的大背景下,面对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概述。首先,讨论了司法拍卖制度在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发展沿革。按照时间的顺序,由远及近地描述了我国司法拍卖制度在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变化。其次,讨论了网络司法拍卖在我国是如何兴起的,谈到了网络司法拍卖相比于传统司法拍卖在制度设计上的优越性,表明了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在我国今后发展的趋势。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现状。通过对重庆联交所模式、上海公拍网模式以及浙江淘宝网模式的分别分析对比,取长补短,努力探索适合我国司法拍卖的创新模式并予以在全国各级法院推广。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主体问题、权利救济问题、法律监督问题等三个方面加以论述。其中主体问题主要从人民法院、当事人、拍卖辅助工作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四个角色出发;权利救济问题主要从异地参拍、法律法规、拍品的瑕疵担保以及被执行人的网络平台选择权等四个方面入手;法律监督问题主要涉及法律监督承担着实现网络司法拍卖公平正义的重任。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网络司法拍卖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前文述及的主体、权利救济、法律监督等三方面问题,一一对应地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第五部分为结语。通过上述五个部分的论述,希望对解决网络司法拍卖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