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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为指导和沪深两大交易所颁布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为具体规则,由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强制退市法律制度体系。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实施的作用是将不再符合上市标准的上市公司淘汰,从而对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进行优化以实现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但从实践中来看,上市公司为了避免强制退市,使用了各种财务违规、信息披露违规的手段以规避强制退市规则,僵而不退的局面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并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使得强制退市制度不能行之有效、证券市场的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分配。对涉及到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内容的规则进行梳理后,将研究内容的重点集中于强制退市的标准、程序以及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方面,结合实践退市案例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强制退市制度在标准和程序、以及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通过案例分析发现我国的强制退市标准在财务指标方面易规避并且在反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动态数量指标方面要求较低、非数量指标方面的规定笼统不明确;由于强制退市程序繁琐且历时长,上市公司在强制退市程序中违法违规行为频繁发生;在强制退市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中小股东权益屡遭侵害以及维权途径受限的问题较为突出。本文针对强制退市中出现的以上问题,并结合新《证券法》对强制退市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未来交易所修改制定具体规则提出以下完善建议:拓宽数量指标并同时细化增加非数量评价标准,对强制退市程序进行简化以及完善复核程序,同时对先行赔付和股转交易制度的内容进行丰富细化,强化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以使强制退市制度在实施上更加畅通,并充分发挥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