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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1年正式启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目的是使上市公司优胜劣汰,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但是,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具体实践来看,退市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如人意,相当一部分劣质公司迟迟不肯退市。如何解释我国证券市场这一独特现象,增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可操作性,以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良性循环的局面,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论文从制度比较和实证分析两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及其实施效果进行研究,分析退市制度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探讨改善退市制度实施效果的措施。全文由四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为全文的绪论,主要讲述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同时介绍本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制度比较,主要分析我国的退市制度,包括退市制度的演变过程、退市程序及退市标准。并将国外的退市制度与我国进行了比较。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数量化标准太少,非数量化标准操作性不强且覆盖范围有限,不利于发挥交易所的主观判断作用。第三部分为实证研究,包括文章的第三、四章,分别针对已退市股票、仍旧被特别处理(简称为ST)类股票及特别处理公司摘帽现象展开研究,旨在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推行以来所有经过特别处理公司的样本数据分析,研究我国退市制度的具体实施效果。研究发现,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执行的退市制度过于温和,退市制度对劣质公司施加的处罚偏低,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轻易规避退市制度,相当一部分劣质公司得以残留在市场上。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挂牌上市所能带来的益处远远超过成本,因此普遍具有保留上市资格的强烈意愿。而过于温和的退市制度使得特别处理公司大多能够通过短效性的、低成本的手段免于退市,但从长远来看却不利于提升ST公司的质量,撤销特别处理后公司普遍出现业绩下滑。logistic分析也表明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在争取保留上市资格的过程中,资产质量的好坏和盈利能力的高低对其能否摘帽并无显著影响。这使得上市公司对本身的质量提升缺少足够的关注,最终导致退市制度对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正面效应长期弱化。第四部分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措施,以改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