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规制的法治路径研究——以浙江经验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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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践历经民间自发探索、地方主动探索、国家试点推动三个发展时期,其历史演变过程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国家试点期限届满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践进入调整期与反思期。在多年实践过程中,各个地区都积累了大量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规制经验,其中,浙江的实践起步最早、风险规制相对有力、法治化程度较高,因此有必要对浙江经验进行梳理和借鉴,进而提出普遍意义上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规制的法治路径。文章内容除绪论之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历史与现状。本部分结合所收集文献,先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进行介绍,后分析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类型及成因分析。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类型,即(1)法律冲突风险:抵押贷款合同效力不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物资格不明确、农房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冲突。(2)信贷业务风险:违约风险、处置风险。(3)社会矛盾风险:居住权保障风险、社会公平风险。(4)可持续性风险:财政依赖过度的风险、金融机构出现大量不良贷款、政府阻碍市场运作的风险。与此同时,对以上风险类型各自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浙江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规制措施。本部分着重介绍浙江省所采取的抵押物产权明定、抵押物价值评估机制优化、交易市场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贷前与贷后风险规制、注重风险缓释补偿等颇有成效的风险规制措施。第四部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规制的法治路径。本部分在借鉴浙江经验的基础上,尝试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规制的法治路径:(1)推动地方风险规制模式由政策治理转向立法治理;(2)合理构造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具体权能,在优化土地管理模式的前提下,放宽流转范围、完备抵押物资格;(3)促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规制主体多元化;(4)合理分配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5)完善居住权保障机制,消弭社会矛盾风险;(6)通过信用体系、价值评估机制、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健全市场配套机制、降低交易成本;(7)设立专项风险补偿基金、鼓励保险增信支持、完善不良贷款化解与不良资产处置机制,从而构建风险缓释机制,促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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