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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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主要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但在我国表现尤为突出。行政垄断不仅阻隔自由贸易,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且损害了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和消费者的利益,导致了政治腐败,具有巨大的危害性。法律责任是保证反垄断法正常运行的基础,因此,反垄断法设定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十分必要。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经济垄断法律责任形式,既包括劝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和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也包括对行政机关主体的金钱豁免和对违法经营者适用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的《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了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但该法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行政处分的具体标准,也没有设置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因此,我们应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在《反垄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完善的具体方式包括明确豁免行政机关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明晰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标准,明确经营者的行政罚款责任,并且针对相关违法经营者,制定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设置出一套完备的行政垄断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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