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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发生竞合的情形。长期以来,实务上针对该类案件主要以“先刑后民”为模式处理。尽管“先刑后民”已成为事实上的指导原则,但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该处理模式逐渐不能满足部分刑民交叉类案件的需求,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和充分的保障,法律的权威也受到损害。鉴于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认知不一,本文对该类案件进行重新定义和划分,并试图从法理基础上质疑“先刑后民”处理模式的合理性,同时从司法现状的典型案例中分析该处理模式的现实问题,提出刑民交叉类案件的例外处理模式。此外,本文运用比较法的方式将域外的刑民交叉案件模式进行借鉴,由此大胆设想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例外处理模式。本文总共分为五部分:第一章主要在现有的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重新定义,并依据表现形式将其类型化;同时结合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模式进行了归纳总结,分别为:“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第二章则主要对“先刑后民”处理模式的法规条例进行梳理,从该处理模式长期存在的成因角度分析其法理基础的不足。此外,通过对司法现状该处理模式的滥用分析其存在的现实问题。第三章则从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两方面对“先刑后民”处理模式进行例外评析。第四章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式将域外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模式进行列举,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模式和刑民诉讼分开审理模式,从中获得对我国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启示。第五章通过对“先刑后民”例外模式的设想,提出具体模式的证明和证明标准以及对事实认定的处理,为解决刑民交叉案件提供一些建议,为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妥善解决和处理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