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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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理论基础,理论界对此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法律关系,通说认为其主体由直接因果关系决定,客体限于财产利益,且损害大于利益时以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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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理论基础,理论界对此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法律关系,通说认为其主体由直接因果关系决定,客体限于财产利益,且损害大于利益时以利益为限,反之则以损害为限。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的关系,存在竞合说和辅助说。具体到与各种请求权的关系,一般认为,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可以竞合存在,但是能否与违约请求权及物权请求权竞合则存在争论。
从鼓励不当得利请求权司法应用的角度出发,应当肯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仍为衡平。以此为前提,不当得利请求权主体范围应当突破直接因果关系束缚,采用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客体范围也应当扩展到非财产利益,并且客体范围的确定依据应当向利益方向倾斜。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加以确认,且可以与违约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竞合,而与无因管理请求权相互排斥。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重新肯定不当得利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具体化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的规定。不当得利请求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救济手段之一,应当引起司法的重视,使其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实现有赖于相关立法的完善与司法实践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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