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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聋哑人的权益保障制度尚未健全,聋哑人的生活、教育、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基于聋哑人自身的生理缺陷,我国法律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出发,对聋哑人违法犯罪方面作了不同于正常人的特别规定,聋哑人违法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但目前我国对聋哑人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及宽松,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加区分地对聋哑人违法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使一些聋哑人把自身弱势变成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优势”。聋哑人虽然有生理缺陷,但该缺陷并不会必然导致其对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没有完全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聋哑人违法犯罪过度宽容处理的做法,从根本上无益于预防和减少聋哑人违法犯罪,反而使他们成为“潜犯罪人”而给社会造就更多的未来违法犯罪人。因此,对聋哑人违法犯罪的处理规定,应当明确要依据其责任能力的实际状况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处罚,而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全社会要正确认识聋哑人,建立保障体系和关爱环境,保证聋哑人就业率,让聋哑人享受正常人所能获的社会保障福利,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尊重、帮助聋哑人的良好风尚,并严厉打击幕后操纵聋哑人违法犯罪组织者,提高聋哑人员知法、守法意识,那么聋哑人违法犯罪现象一定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并将逐步减少。本文将通过对聋哑人的心理及违法犯罪的特点、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对聋哑人违法犯罪的处罚规定和预防措施提出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