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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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为促进经济发展而进行的工业活动导致全球变暖不断加剧,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陆续达成促进了国际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建立,同时为缔约方国家规定了温室气体减排、适应能力建设等相关国际法律义务。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义务在中国国内的实践分为两个步骤,一是中国通过对现有环境保护法律进行修改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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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为促进经济发展而进行的工业活动导致全球变暖不断加剧,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陆续达成促进了国际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建立,同时为缔约方国家规定了温室气体减排、适应能力建设等相关国际法律义务。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义务在中国国内的实践分为两个步骤,一是中国通过对现有环境保护法律进行修改或进行应对气候变化专项立法等方式,将国际气候变化法转化为国内法律;二是通过制定政策和推行措施,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减缓”(Mitigation)指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方式减缓气候变化,“适应”(Adaptation)是指国家进行能力建设,以提升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此外,碳税政策和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调节手段可促进能源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平衡经济发展与温室气体减排之间的关系、实现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共赢局面。企业作为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来源,应承担起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保护环境的企业社会责任。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孤军奋战并不现实,世界各国唯有加强合作以对抗这一严峻的挑战,而历史上进行了大量温室气体排放、且从中获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多责任,并应对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施以援手。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为了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必须履行其在国际气候变化法律框架下的义务,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并不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负有历史上的或首要的责任,且经济与社会发展和消除贫困为优先事项,中国需要平衡节能减排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中国对于应对气候变化一直持积极态度,中国已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工作,并通过减少碳源、增加碳汇、在各层级进行能力建设等方式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争取碳排放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于2060年实现碳中和。本文通过检视中国国内气候变化相关政策、立法、措施,分析中国应承担的发展中国家义务如何在国内的立法、政策与措施层面具体得到体现,并对中国履行气候变化国际义务的现状进行评价。本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与《巴黎协定》为中心梳理国际气候变化法的发展历程及主要内容,总结中国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第二章分析国际气候变化法的法律性质,从中国现有环境保护立法和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两个方面探讨应对气候变化的在中国的法律转化问题;第三章从减缓与适应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调节手段以及国际合作三个方面出发,重点探讨了国际气候变化法在国内的实施模式与实施现状;第四章以介绍了中国在三个气候变化主要法律文件生效后所做出的代表性举措,并评析中国在不同时间段内的履行情况与完善空间,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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