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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 年,是英国与北美十三个殖民地关系史上的一个转折点。英国虽然获得了“七年战争”(Seven Years’ War)的胜利,但也因此留下了巨大的财政包袱。为此,英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对北美十三个殖民地开征新税。心怀不满的殖民地人民对此进行了抵制和反抗。双方之间的关系由此不断恶化,并终于导致殖民地的独立。随着反英斗争的进行,英国在殖民地建立的政府机构逐渐被革命组织所取代。不过,革命者认为这些革命组织只是权宜之计,不利于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于是,在大陆会议(Continental Congress)的倡议之下,除了康涅狄格(Connecticut)和罗得岛(Rhode Island)两个自治殖民地外,其他十一个殖民地都相继开展了制定宪法的运动。这些宪法在历史上被称为“美国早期州宪”(the first American state constitutions)。美国早期州宪一般分为序言、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和政府结构(Form of Government)三个部分,其内容吸收了近代启蒙思想家的精华,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权力分立、基本人权等原则跃然纸上。早期州宪虽然大多保留了总督(governor)、参事会(council)、代议院(assembly)等旧时机构,但抛弃了殖民地政府赖以建立的指导思想——混合政府学说(the theory of mixed government),代之以权力分立理论(the theory of separation of powers)作为新政府的组织原则。和殖民地政府相比,新政府体现出了权力的初步分立特点。总体而言,州长(其英文称谓和“总督”相同,仍为“governor”)的权限被压缩至纯粹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