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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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是保障民事执行顺利结案的关键环节。考虑到我国民事执行正处于司法资源有限的大背景下,大量民事执行案件由于执行财产无法查明以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尽管目前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该制度中财产调查的方式已作规定,但所规定的条款因其未予详明而致使适在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最终大大增加财产查明实效性发挥的难度。因此,进一步丰富其调查内容,完善其责任保障,使得该制度在执行实践中更加具有实操性,就显得尤为迫切。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规范性,强化调查之实效,《关于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出台,虽该规定力求执行财产调查之完整与系统性,但该规定在错综复杂的执行实践中依然面临诸多挑战。通过对我国该制度的立法及司法运行实践的分析,发现现行立法规定中的“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法院职权调查”等多调查方式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线索型而言,其“权责”配置失衡;其次,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而言,该调查方式中报告主体单一且仅规定被执行人本人作为报告主体,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时的制裁惩戒力度不够;然后,法院职权调查方式适用顺位未予明确以及法院职权搜查的适用条件及启动方式不够完善;最后,协助调查的义务主体范围狭窄,对于违反协助调查义务的协助主体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因此,文章在比较分析大陆、英美两大法系不同域外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首先,优化申请人提供线索的“权责”配置。在现行立法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线索”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提供线索义务的“附条件性”,明确申请执行人掌握财产线索而不积极提供的不利后果。同时,将民事执行中的律师调查令制度完善入法以弥补申请执行人调查权限的缺失;其次,完善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制度。一方面,在现有立法仅明确被执行人作为财产报告主体的基础上,再将“被执行人扩张之人”纳入财产报告主体的范围。另一方面,强化拘留措施的惩戒效果,将每次最长15日的拘留期限延长至3个月;然后,完善法院财产调查的职权配置。通过立法明确法院职权调查的后置适用顺位、完善职权调查中搜查程序的适用条件及启动方式;最后,强化协助调查义务主体的配合机制。通过立法对“法定、意定”协助调查义务主体加以区分,扩展协助调查义务主体的范围,并将公安机关、央行规定为法定协助调查义务主体,将法律未明确为法定协助主体的单位或个人规定为意定协助调查义务主体由法院根据个案进行意定。同时,对负有协助义务的自然人拒不协助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及制裁措施进行立法完善,以健全协助调查义务主体的责任规定。文章通过对上述问题及相关完善建议的系统性梳理,以期发挥财产调查之实效,进而破解我国执行实践中一直面临的“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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