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几乎每个案件都要借助于它。按照苏联著名法学家安·扬·维辛斯基的说法,证人证言是“最古老和最通行的一种诉讼证据”,是“揭露犯罪行为真相的最重要的手段”。证人证言与书证、物证等其它证据相比有着独特的特点:相对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来说,具有灵活性、可沟通性和易对质性的特点;相对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言,又具有相对中立和客观的优越性,具有较高可信度。我国现行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且不具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因而不具操作性;同时关于证人实体保护、经济补偿及制裁等内容均没有明确,导致书面证词代替证人证言大行其道。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在民事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虽然立法上规定了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证人往往只是通过当事人向法庭提供书面证词,而当法庭通知其出庭作证时,以拒不出庭方式拒证,或者虽然出庭但不提供有关的证言。其次,由于对证人不出庭及作伪证制裁不力,再加上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或者贿买的方式,使得证人出具虚假证言、证言反复的现象层出不穷。然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人不出庭现象更为严峻,因为刑事诉讼程序中有其代表国家的公、检机关的加入在其诉讼程序过程中出现犯罪嫌疑人个人对国家公权力的特殊对峙情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天生的弱势地位,引起了刑事诉讼中的各种问题与现象,使得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问题成为影响中国法治现状及审判方式改革的绊脚石。因此,笔者认为规范我国刑事证人不出庭现象、强化证人出庭义务,需要完善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和人身安全的保护机制,并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总结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经验,在落实各项机制、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全面实现我国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活动中证人出庭提供证言,保证刑事案件审理活动的公开、公正,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