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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通常是社会矛盾高发期。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变迁,既有的利益格局必然被瓦解,而新的利益格局的形成则需要一定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言,社会关系的本质就是利益关系,人要生存、要发展离不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支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是一种以寻求自身利益为目标的社会性动物,即通过各种社会性的奖惩机制以及社会关系、社会组织等载体来实现其利益的理性动物。因此,将利益分配格局重新洗牌的中国社会转型,利益分配不公和既得利益的丧失必然成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导火索。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单位社会的终结,整个社会结构开始从相对封闭向相对开放的方向逐渐转变。同时,传统文化与不断进入的外来文化在冲突与融合的过程中形成了多元文化,网络社会的兴起推动了民主进程的深入,公民的民主意识逐渐普及,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主体意识逐渐增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日趋凸显。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布的2013年《社会蓝皮书》可知,2013年中国在就业、劳动关系、收入分配、社会管理方面仍旧面临严峻挑战。近年来,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十余万起。因此,如何认识与解决群体性事件变得尤为关键。首先要澄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群体性事件,也就是重新认识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管理的意义。按照一般的观点,群体性事件多被视为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然而,正如郑永年所言,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反抗力的表现对政府决策的制定具有形塑作用,同时还会抵制市场力量的无边界扩张。就中国社会转型以来的群体性事件而言,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都不具有反抗政府、反抗人民的性质,虽然表现形式具有破坏性或直接问责政府,但是究其动机只是为了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如国企改制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和各种因侵害劳工权益而引发的劳资纠纷等。其次,要思考的是如何解决群体性事件,是有如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保住政绩和制造稳定的表象,而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压制、掩盖,还是抓住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源,着手解决群体性事件。显然,我们应该按照第二个思路来解决问题。这从中央政府一直以来的解决策略就可以看出来。早在上个世纪中后期的国企改制过程中,我国政府为避免因大部分人员失业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建立了适合新形势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单位社会,将政治控制、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三位一体,对单位内成员实行从生到死的全面保障。在单位成员享受高福利的同时也增重了国家负担。因此,随着单位社会的瓦解、既有保障体系的崩溃,我国政府亟需引进社会保障制度以实现社会平稳转型。从那以后,我国政府不断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尤其在党的十六大以后,将社会管理与社会建设提上政府工作议程,并逐渐将民生作为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的重点。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指出,将民生与社会建设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任务。而民生事业的重点就是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推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均等化,实现社会财富的全民共享,缓和劳资矛盾、贫富矛盾、官民矛盾。近年来,我国每年因各种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十余万起。据全国总工会统计,2012年1月-8月,全国共发生围绕劳资纠纷的规模在百人以上的集体停工事件120多起,发生在19个省、规模在30人以上的270多起。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以征地拆迁冲突、环境污染和劳动争议为主,具体说来,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一半左右,环境污染和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分别占30%和20%。而征地拆迁和劳资纠纷多围绕社会成员因社会保障待遇受损而引发的社会矛盾,由此可知,与社会保障待遇降低相关的群体性事件数量占到群体性事件总量的70%。按照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国际经验可知,社会保障待遇具有刚性特征,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待遇具有不可逆性,逐步升高的社会保障待遇符合社会成员的心理预期,而有高的社会保障待遇转向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待遇,则会引发社会动荡。前两年的蔓延欧洲大多数国家的社会动荡正是起源于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待遇的降低,引起社会成员的广泛不满。而中国之所以在经济体制转型初期没有爆发此类群体性事件,是因为政府及时引入了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稳定器功能。而随着社会转型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场力量的日益扩大,人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与实现障碍,导致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社会保障是构筑社会认同的重要物质手段。在再分配过程中,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奠定社会认同的物质基础。无论是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还是各项社会福利,都能给受保障者带来收入的增加,为全体国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渠道。以健全社会保障为核心,使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协调一致,为从根本上消除社会弱势群体产生的制度根源提供条件,进而强化了社会认同的最薄弱环节,减少不同群体之间的区隔和对立,改变弱势群体的被剥夺心理、自卑心理以及悲观、颓废的心态,从而化解社会矛盾与社会风险。社会保障也是一种制度化的公众权利表达与诉求机制。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正当性,首先来自人类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自身生存和人格尊严的正当性。随着大规模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失业、破产、病害、意外死亡等生存风险随时可能降临到任何人身上,因此必须发挥政府和社会保障的力量,保证人的生命的延续和劳动力的再生产。社会保障不仅是一种权利的表达,更是权利的实现。社会保障权与其它权利表达途径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仅仅是一种表达权利的过程,更是权利的实现过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三大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既保障了人们的生存权,也保障了人们的发展权。作为制度化的公众权利表达渠道,社会保障实现了权利表达与权利实现的统一,着力于人们利益诉求表达的最薄弱环节,从而有力地化解了群体性事件。在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出现了利益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尤其是当部分群体因改革、制度变迁、利益格局调整而受到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利益受损时,需要政府通过利益补偿来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社会保障是政府通过再次分配的方式为利益受损方提供重要补偿的途径之一。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再分配性,也使其能够成为最基本的利益补偿措施,为弱势群体提供“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养老保障”和“增加发展机会与能力建设”等各种效益,从而使弱势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从而为转变其弱势地位提供物质基础。与货币补偿相比,社会保障带来的补偿效益,对于弱势群体而言更具有持久性和发展性。这是因为社会保障在进行利益补偿时,充分考虑到就业、医疗、养老等因素在弱势群体发展方面和社会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该制度能够弥补货币补偿的不足,使弱势群体不会陷于就业机会和基本保障中断的困境,从而体现了政府对利益相对受损方长远利益诉求的尊重和满足。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阶层结构发生巨大变迁,这不仅使社会结构与利益格局发生变化,还导致人们心理的不平衡,尤其是导致弱势群体的精神状态低落。这就使得人们对贫富两极分化与分配不公存在极大的不满,因而极易滋生群体性事件。而社会保障作为促进阶层和谐的重要力量,它具备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能够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弱势群体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底线公平,促使社会公平、正义与共享发展成果的发展目标得以实现。此外,它通过再分配实现阶层和谐,着力于阶层和谐的最薄弱环节,从而有力地化解了群体性事件。社会保障是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动力,也是调和阶层利益、化解群体矛盾、冲突的重要途径。但社会保障的隐性、潜在的功能甚至反功能,同样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中需要加以识别和重视的问题。在我国当前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的前提下,不可否认将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承载能力的制约,社会保障的范围、标准等在不同阶层和群体当中存在巨大差异。对某一群体保障权益的重视或倾斜,有可能损害到其他群体的利益,进而影响社会整体和谐。因此,在社会保障的制度设置、执行过程中要充分认识上述问题,对社会保障的反功能要有清醒的判断,并尽力采取中和措施。总之,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需要政府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消解既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弊端,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在化解社会冲突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