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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士论文除前言、绪论及结语外分三章。 前言和绪论部分对陪审制度有关的问题作了说明和界定。陪审制度是非职业审判人员与职业审判人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陪审制度有诸多表现形态,作者将陪审团制度、参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及日本将要施行的裁判员制度合称为陪审制度,同时将我国的“人民陪审制’’表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一章深入挖掘了陪审制度的历史起源、发展演变历程与原因,分析总结了陪审制度的理论根基。作者分析认为,陪审制度的萌芽、产生与发展,是民主制度的历史演变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陪审制度是政治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实现形式,陪审团制度在各国的兴衰演变过程表明,是否施行陪审团制度更多地是一种政治上的选择,参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裁判员制度都是有关国家实现陪审团制度基本原理而采取的本土化形态。 古老的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化而创造的一种制度文明,堪称人类文明进程中历史最为悠久、生命力最为顽强的一种司法制度。近代陪审团制度经历了从国王的行政管理手段到国王扩大司法管辖领域的手段,到保护殖民地人民利益的最后保垒,再到接受陪审团审判成为人民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的历史演变。近代陪审团制度脱胎于加洛林帝国国王的行政管理手段,诞生于12世纪的英国并逐步发展成熟。随着英国在海外殖民地的扩大,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也被带到全球各地。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就是从英国直接移植的,1776年北美人民发动革命反对英国统治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英国殖民当局剥夺北美人民应当享有的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美国独立后,接受陪审团审判被作为一项权利规定在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 在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陪审团制度受到了启蒙思想家们的普遍好评,被誉为“民众自由的守护神”(Das Palla Burgerlicher Freiheit)。在此背景下,法国在1789年大革命后开始全面引进英国的大小陪审团制度。在法国实行陪审制度后不久,德意志南部诸邦也开始仿效。如德国南部的莱茵地区就完全引进了法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并采纳了陪审团制。1848年法兰克福国民会议作出决定,在德国全境实行法国式陪审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