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谋反大逆”与“造妖书妖言”之间 ——清代文字狱法律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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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之祸自古有之,在明清两代都曾一度盛行,而由以清代康雍乾三朝最为频繁,最为严酷。而从《清代文字狱档》中辑录的84个案件来看,有79个案件发生在乾隆年间,从数量上、规模上、强度上看,文字狱堪称乾隆朝的一大特色。文字狱案件虽然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特别是与政治环境、帝王心理、文化政策等密切相关,但终究也是一个个适用律例、定罪量刑的案件。纵观清代的文字狱案件,在定罪上,清代适用于处罚文字狱的罪名有谋反大逆、造妖书妖言、越诉、不应为、诬告、收藏禁书、违制、上书陈言等,其中尤以谋反大逆和造妖书妖言最为常见。谋反大逆和造妖书妖言,二者既有差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谋反大逆对直接危害到政权稳定,国家、社稷安全以及皇室的安全与尊严,都将处以最严厉的惩罚,而造妖书妖言重在惩罚防范邪教组织惑众,二者犯罪要件不同,谋反大逆的行为构成更为广泛,造妖书妖言则主要是造作、转播语言文字等。量刑轻重亦不同,对谋反大逆的处罚主要在凌迟和杖毙之间,对造妖书妖言重则斩刑,轻则徒杖。而且,出于加强思想控制、维持稳定统治的目的,文字狱适用于谋反大逆的比例也远大于适用于造妖书妖言。二者的联系在于,在涉及到利用邪教进行叛乱活动则直接按照谋反大逆处理。其实,若纯粹以犯罪构成、法律适用来看,很多以谋反大逆来定罪的文字狱,实际上应当适用于罪名更加贴近的造妖书妖言罪。不适用于罪名更加贴近的造妖书妖言罪,而广泛地以谋反大逆来定罪,自然是统治者出于加强思想控制、维持稳定统治的目的,故而对于以悖逆言辞触犯皇权进行严惩。文字狱案件的量刑,对于正犯,主要的处罚方式有凌迟、戮尸、斩监候、斩立决等,相对较轻的有流放、杖责、黜革等。另外还有一些常见的附加刑罚,如财产抄家入官、烧毁违碍书籍字画器物等。罪名不同,量刑自然有轻有重,但是,同样都是按照谋反大逆来定罪,有的轻则杖毙,有的重则凌迟,在凌迟和杖毙之间有着一种轻重之间的考量。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清代法律有着律例结合、以例辅律的特点,因此,有一部分文字狱案件,是直接援引例来定罪拟刑的,具体而言,“上书陈言”律、及“造妖书妖言”等律下附的几个例文常常被援引。具有灵活性、因时酌定的例,常常成为文字狱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也正因如此,文字狱案件才常常显得随意性比较强,盛行冤狱,多给人一种法外之刑的感觉。明清时期,君主专制发展到了顶峰,为了维护皇权的尊严,一方面,皇帝通过法律对思想言论进行控制,对谋反大逆进行扩大化解释,并根据政治形势的需要,制定一些条例来应对处理语言、文字、思想的种种悖逆行为,另一方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通过对下面官员的严密控制,在司法过程中进行渗透,掌控文字狱宽严之间的尺度。办案官员面临着尴尬的局面,文字狱案件过于积极皇帝不悦,有所怠慢也遭申饬,这种情况既是形势所迫,亦是帝王心理、个性之体现。总之,在整个案件处理及法律适用过程中,皇帝的宽严任意和喜怒无常,官员的办事不力或者吹求过甚,二者之间的博弈与互动,又充分体现着皇权通过法律对于舆论的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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