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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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大爆炸时代的到来,日益凸显出信息的重要价值。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不断发生的司法现状,有必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问题进行研究。作为本罪定罪门槛,“情节严重”对本罪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指引司法实务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5条和第6条对本罪“情节严重”认定的规定较为详细。但是,该“解释”中的部分规定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之处。同时,司法实践中,司法实务人员对该罪“情节严重”认定情形的适用仍有遗漏认定标准、错误计算信息数量、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标准不一致等认识误区。“良法善治”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应有良法指引,更需要实务人员正确领会良法精神实现善治。因此,修正该“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部分认定情形,引导实务人员在本罪认定中形成正确的适用理念既是实务之需,亦是善治之本。全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定位。该部分讨论了“情节严重”在情节犯认定中的地位,明确其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定罪作用。但是由于“情节严重”内涵规定模糊不清,引出其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具体认定情形。第二部分研究了本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争议。通过从立法和司法解释论的角度对“解释”中规定的“情节严重”认定情形进行分类,发现该“解释”规定中存在错误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特殊身份作为入罪情形,以及对公民敏感信息保护不到位的问题。第三部分研究了本罪“情节严重”在司法适用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以实证案例研究方式发现本罪“情节严重”认定情形适用仍存在信息数量认定形式化严重、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混乱和忽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类型认定的误区。第四部分研究了本罪“情节严重”认定的完善建议。一方面,建议将司法解释中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出罪情形;删除特殊身份作为定罪情形的规定。此外,增设公民敏感信息类型,加强保护公民敏感信息。另一方面,建议司法实务在认定信息数量时应以审查信息内容为前提,认定违法所得数额应当分情形分别计算,另外,要严格遵循以信息类型和信息数量综合认定的方式,充分保障司法认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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