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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司法制度处于中国封建法制史的前后交替之际,研究其发展流变,既可窥视其因袭源流,又可看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制史的发展趋势和动向,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也有所借鉴和启迪。 社会安定是任何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前提。五代是一个战火硝烟、纷呈动荡的混乱时代,当时藩镇割据,各独立政权之间相互火并,朝代更迭频繁,如此乱世要能严格地执行司法制度,是难以设想的。但是,唐代前期完备的法制为五代各朝提供了借鉴,也为其树立了光辉的典范。因此,五代各朝纷纷颁布法书,订立法典,昭示天下王朝的更新。在法书方面,五代继承了唐代后期的发展趋势,编敕日渐增多,分类编纂法典的形式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刑法方面,五代时期敕的地位日益突出并逐步占据重要地位;与唐代刑法相比,也轻重不一,且民事法律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以上是五代时期执行司法制度的社会背景,司法作为一种程序法,是实施、运用法制的过程,在法制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五代时期的司法制度承唐启宋,既有所因袭,又有所革新。具体而言: 起诉制度方面:仍与唐宋一样,起诉方式分为告诉、告发、举劾三种;诉讼程序分为逐级上诉、起诉和直诉;受诉机构,中央主要是御史台,地方为府、州、县的各级法司,且有一些限定条件;对词状的书写也有规定,严禁匿名告状;虽然五代各朝政府鼓励百姓告发犯罪,但是严禁诬告和妄诉。这一时期的起诉制度出现了一些新的内容,如:军事机构参预纠察行列、军事司法机关诸如马步司也有权受理民事案件、出现新的负有一定纠察之责的使职官一巡检使,在上诉程序方面,后唐承认越诉为合法行为等。 证据制度方面:五代时期的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大类,证据在断案中的决定作用日益明显,当时还出现了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一验状,即医生的鉴定结论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检勘制度在唐代的基础上,逐步走向成熟。 且 审判制度方面:五代时期的审判管辖有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之分;审判期限因史料缺乏,难以详细确考,但五代各朝皆要求尽快结案,不得拖延滞留;审讯期间,要求长吏亲审;拷掠时,其刑具、拷掠的杖数、对象皆有限定,且实行拷讯责任制:在结案之后,援法定罪之前,还差官录问,以防止冤滥;五代时期实行鞠歉分司;死刑覆奏制与唐相比,变化较大。这一时期的突出现象为:地方司法机关的审判权限比唐增大;军事司法机关审理民间案件:审判过程中,回避制度的执行不严格:全国刑具混乱,没有统一的标准;死刑覆奏程序大大简化,由唐代的三覆奏、五覆奏变为一覆奏,京城之外的地方甚至根本不覆奏等,这些与整个社会局势的混乱动荡密切相关。 强制措施方面:主要包括缉捕或逮捕、监禁,其中,五代时期参与缉捕的机构或官员众多,出现了新的缉捕官吏一巡检使,军队参与缉捕工作较为常见,体现出军警不分的特点。 执行制度方面:五代时期刑分五等,即答、杖、徒、流、死。其中,折杖刑在当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还出现了新的流刑种类,即配隶和刺配,行刑丰法残酷,肉刑逐渐复活等,对后代刑罚所起的消极作用无法估量。 监狱制度方面:五代时期京师监狱主要有御史台狱、军巡院狱、侍卫狱等,地方州县也皆置狱;对囚犯的管理、诸如看管囚犯、对罪囚的饮食供给、监狱卫生的洒扫等规定较为完善:且狱具众多。此时的突出成就是后唐时期病囚院的设置,给罪囚的生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在司法建设方面:五代时期恢复久已停废的明法科,要求官吏必须熟悉法典,加强司法官员的选任和司法监督,并制定一系列奖惩措施等,但收效甚微,其根源就在于缺乏推行这些措施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 总之,五代时期的司法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军事色彩浓厚;第二,其承唐启宋的过渡性明显;第三,司法官员素质低下、司法黑暗,史上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