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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引言、结语外,本文主体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相关基础理论。首先本文阐明了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概念并论述了其四个主要特征;其次对中国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历史发展作了简要介绍,论述其理论源泉是定位为“一般监督权”的苏联检察监督制度,并指出当下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的政治基础乃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的要求;再次,本文论述了对行政强制措施实行检察监督所可能产生的包括激活检察机关“失联”已久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内的不同方面的积极意义;最后,本文引入域外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等国家的检察职能与行政监督制度的理论,并对其有益经验做了归纳总结。第二部分,在简要介绍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和主要法律渊源后,本文论证分析了对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实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交通行政权力需要被监督的要求。在我国汽车产销量快速增长、机动车驾驶人持续上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高发的背景下,极易对公民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侵害的交通行政强制措施被频繁、大量使用;二是道路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命题上,本文结合“世界治理指数”(Worldwide Governance Index,WGI)分析了我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的薄弱点,具体到道路交通方面,意味着我们需要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权力检察监督制度,同时通过对交通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效果反馈来提升道路交通执法水平,增强道路交通执法本领,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三是现行监督方式乏力,无法有效应对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需要。可行性则主要表现在检察监督既能填补当前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监督体系的不足,又具有其独特优势,如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具体而明确,针对性较强,检察机关中立性的地位可使其真正发挥独立的监督效果。同时检察监督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力,一方面能有效应对问题主要集中在程序方面的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另一方面由程序问题入手而非繁难复杂的实体问题切入,便于检察监督这一初创制度的开展。第三部分,虽然我国当前并未有对行政强制措施实行检察监督的直接尝试,但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在内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已生发诸多积极有益的经验。本部分从监督的机构、监督的原则、案件来源、监督的程序(包括监督手段和监督期限)、监督的处理方式和监督的效力保障等六个角度对目前各地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运行情况进行梳理,以备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制度建构参酌;其次,本部分以119篇交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二审判决文书为样本,经归纳分析得出了高达35.29%败诉率的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主要问题是扣押期限超法定期限等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结论。第四部分,在上述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所产生的问题、现行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监督中的不足以及相关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尝试建构交通行政强制检察监督制度。针对该制度可能导致的行政权与检察权的关系紧张及影响行政权的运行,本文提出并论证了“有限监督”原则以缓和两者关系;针对多数认为检察监督标准应止于合法性监督的观点,本文在考察了行政诉讼采合法性审查的立法考量后,认为检察监督为仅有两方主体参与的行为模式以及检察监督是程序性权力的特点,可使其采用“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并行的监督标准;针对传统检察监督约束力较弱的特点,本文采用了检察建议、督促赔偿、支持起诉和要求解释说明等形式作为检察监督的处理方式,以及通过采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请人大介入和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同级政府反映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的方式作为效力保障,保证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处理决定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