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必要的行政行为,可及时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确保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但同时行政强制措施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范围、超时限滥用,用行政强制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等问题,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开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既可弥补其他监督方式的不足,又可充分发挥其专业化优势,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改革任务,即对行政强制措施实行检察监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结合我国行政执法现状,强调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近年来,我国各地积极开展对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制度的探索构建,但对于该制度的构建,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少争议与问题。理论上检察监督原则不明确,是否应当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合理性纳入监督范畴等问题并无定论;实践中也存在法律规范缺位、案源发现机制不健全、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如何构建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制度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首先对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探讨。在分析其法理基础及法律依据后,展开论述了其制度优势与价值取向,并论证了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为后续构建该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现有监督机制存在不足、行政强制措施自身特点、行政强制措施运行失范、中国特色法律监督体系的宏观要求四个方面。其次从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历史沿革、时代背景和探索现状三个方面对该制度的实践探索进行分析。其中该制度的探索现状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地方立法机关发布或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等工作进行原则上的规范指引和总体部署;另一方面,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具体制度内容做了一些积极的尝试探索,具体包括监督机构、监督原则、案件来源、监督方式、效力保障等方面。再次对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实践探索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发现,在实践探索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检察监督原则不明确,无法起到规范和指导监督活动的作用;第二,检察监督法律规范缺位,法律依据不完备,监督范围不确定,缺乏刚性手段;第三,检察监督案源发现机制不健全;第四,检察监督模式不恰当;第五,检察监督保障机制不完善。最后针对当前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建议。第一,明确检察监督原则,包括有限监督原则、依法监督原则、适时监督原则;第二,通过提供立法保障,确定检察监督范围以及完善检察监督方式,建立健全检察监督法律规范体系;第三,通过赋予检察机关备案审查权、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以及引进公众参与,优化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案源发现机制;第四,构建“三个结合”监督模式,即过程监督与结果监督相结合,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第五,通过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核实权以及设立专门监督机构,有效保障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