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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为实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的诉讼利益归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和诉讼当事人形式。诉讼信托最大的特征是其两面性,既是信托制度的组成部分,又是诉讼当事人的一种特殊形式。本文旨在通过厘清诉讼信托的内涵与外延,介绍公益诉讼信托与私益诉讼信托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诉讼信托制度在我国法律上的构建。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诉讼信托的内涵与特征。第一节介绍当事人适格判断标准的变迁以及当事人适格之扩张,并以此引出诉讼信托制度在当事人适格扩张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节提出本文关于诉讼信托的基本观点。第二章分析诉讼信托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诉讼担当是与诉讼信托关系最密切、最复杂的法律制度,二者在外延方面有交叉的内容,但是法律性质和当事人结构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债权信托、诉讼代理在形式上与诉讼信托存在相似之处,但其差异也显而易见。第三章介绍公益诉讼信托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形式。公益诉讼信托的受托人包括检察机关、公益团体和个人。以公益团体为受托人的团体诉讼制度是解决群体纠纷的重要方式,也是诉讼信托的典型形式。本章将以德国为主介绍团体诉讼制度,并简单介绍法国、西班牙、希腊等国团体诉讼制度的独到之处。第四章介绍以私益诉讼为目的的诉讼信托。主要以日本《信托法》第11条的规定及其司法实践为例分析私益诉讼信托的特征及被禁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该种类型的诉讼信托的某些合理性成分。在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基础上,本文将在第五章介绍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待诉讼信托的态度,并分析在我国构建诉讼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一步提出构建诉讼信托制度的初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