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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来,人们一直在探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定位问题,建立一种怎样的机制才能够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发挥经营者的才智?这一命题体现在公司法上就是如何使公司权力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经理)之间合理分配,如何界定董事会在公司权力配置中法律地位的问题。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运作现状的描述和原因的分析,并引出本文的论题,在目前阶段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法律地位进行重新界定才是解决问题的现实之道。第二章试图清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制度脉络,对董事会制度的法理基础、价值功效、发展历史和趋势进行了深层次的探讨,并通过对各国(地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法律地位立法例的分析、比较,指出美国现行公司立法更为可取。第三章是本文重点,在对我国公司法以及学界就本文论题的观点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观点,即确立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本章的创新之处主要是对本文观点的论证,采先破后立的方法,先论证现行制度的不可行,然后从法理、我国国情以及各国立法趋势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确立自己的观点。第四章是对董事行为的法律控制,主要是对赋予董事会广泛权力后所应采取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