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量刑程序,既可以理解为一种对定罪的被告人裁量决定刑罚的诉讼活动过程,也可以理解为规范该种诉讼活动过程的程序性规范和制度。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量刑程序,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关于刑事审判活动中,在对被告人定罪的基础上,依法裁量,决定其应当适用的刑罚的活动的步骤、顺序和方式的程序性规则的总称。它不仅包括规范量刑程序主体法律地位和权利(力)、义务关系的程序性规则,还包括规范量刑程序活动过程的程序性规则和规范量刑事实查明过程的证明规则。对量刑程序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不仅是丰富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需要,也是指导量刑程序的构建和完善实践的需要。本文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构造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及刑事一体化和相对合理主义等分析方法,对量刑程序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探索。量刑公正是量刑程序构建和完善的首要价值目标和评判标准。量刑公正是人们对国家行使刑罚权的良好期待,对于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最终决定性的意义。量刑公正包括量刑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量刑实体公正是由一定的刑罚目的观所决定的,其评价标准包括量刑的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两方面内容。量刑程序的构建和完善,对于量刑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它不仅有利于量刑事实的充分查明,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量刑公正的认同度,还能有效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在授权和限权的需求上有效实现兼顾和平衡。量刑程序的构建和完善,不仅以实现量刑实体公正为追求目标,还要充分实现量刑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彰显程序正义。量刑程序正当性的标准,主要包括量刑程序的参与性、公开性和合理性。量刑程序的构建和完善,还应当符合诉讼效率的价值要求,充分考虑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在公正和效率价值目标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通过具体程序制度的合理设计,有效实现两种价值目标的协调和平衡。量刑审理程序与定罪审理程序在程序形态上存在重大差异。从量刑审理程序的程序构造特征来看,量刑审理程序的目的是保障量刑各方程序主体对量刑过程的有效参与,确保量刑公正;控辩双方在量刑审理程序中不是平等对抗,而是平等参与;量刑裁决者在量刑审理程序中并非消极中立,而是积极主动;量刑审理程序的结构并非三角结构,而是包括被害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多元程序主体结构;量刑审理程序中,事实调查并非完全采用严格证明方式,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方式均不适用。因此,量刑审理程序的程序形态,并非对抗式或职权式的审判程序形态,而是参与式的听审程序形态。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量刑程序模式下,其量刑审理程序就是听审程序形态,而不是延续定罪审理程序的对抗式审判程序形态。无论是采用完全独立模式还是相对独立模式,量刑审理程序均应当按照听审程序形态进行构建。量刑事实是指特定刑事案件中定罪事实以外的,对量刑有影响的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相关的事实。量刑事实归属于案件事实,区别于定罪事实,与犯罪事实具有交叉包含关系。从程序法意义上,量刑事实可以区分为与犯罪事实重合的量刑事实和犯罪事实之外的量刑事实;而犯罪事实之外的量刑事实,又应当区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事实和酌定量刑情节事实。量刑程序和证据规则的构建和完善,应当以保障量刑事实的全面、准确查明为基本原则和目标。对于与犯罪事实重合的量刑事实和法定量刑情节事实,应当由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调查,而对于酌定量刑情节事实,应当构建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由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供法庭量刑时参考。量刑事实的证明,没有必要设计单独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规则。对于与犯罪事实重合的量刑事实和法定量刑情节事实,应当采用严格证明的证明方式,对于酌定量刑情节事实,则应当允许采用自由证明的证明方式,无需均经过严格的法庭调查程序进行查明。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其量刑程序模式可以概括为独立量刑程序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分离;量刑各方参与量刑过程的权利受到保障;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信息由专门机构调查;量刑程序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与定罪程序有较大差别;裁判文书中不要求对量刑理由详细说明。英美法系国家独立量刑程序模式的形成,与其陪审团制度有密切联系,但并非以陪审团制度为唯一前提,而是由其历史传统、诉讼制度及诉讼理念等方面共同作用所形成和演进。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其量刑程序模式可以概括为混合量刑程序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合一;量刑信息一般均由法官依职权调查;量刑各方参与量刑过程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裁判文书对量刑理由的充分说理。基于混合量刑程序模式在作无罪辩护方的量刑辩护权保障和对量刑信息的全面调查方面的不足,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呈现要求将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分离的变革趋势。以国际刑事法院为代表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也确立了较为弹性的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机制。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没有作明确区分。我国现行量刑程序机制,虽然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量刑公正的作用,但也存在着量刑信息未得到全面调查、量刑过程的公开透明度不高、量刑程序主体的量刑参与权未能有效保障、裁判文书对量刑理由的展示不够充分等问题,制约了量刑程序在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方面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近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并推动了包括量刑程序改革在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并联合其他部门推出了关于量刑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各地试点法院在量刑程序改革试点阶段对量刑程序改革的探索,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量刑程序理论研究的薄弱,导致在量刑程序模式选择、量刑审理程序形态构建、量刑事实证明机制等一系列关系到量刑程序构建和完善的重大理论问题上,尚存在重大争议,从而影响到刑事诉讼立法的修改对量刑程序改革成果的吸纳。由此可见,对我国量刑程序构建和完善进行理论和实践探索的任务,还远未完成。我国应当确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完全独立量刑程序模式所强调的量刑程序应当具有独立地位、无罪辩护方的量刑辩护权利应当有效保障等观念,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从我国诉讼制度、审判运作机制和司法资源状况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完全独立量刑程序模式在我国的确立不具有现实性和实践可操作性。相对独立量刑程序模式下,量刑程序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确保量刑事实的充分查明和量刑程序主体的有效参与,又具有相对性,与我国现行审判制度和司法资源状况更为契合和相容。在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模式下,应当采用层次递进的“释明-告知”方式,有效保障无罪辩护方的量刑辩护权利,充分化解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展开的难题。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制度,主要包括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辩论程序。完善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方式、健全量刑裁量权的约束机制和建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度。通过上述程序和制度的合理设计,有效实现公正和效率价值目标的平衡,充分保障量刑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