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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暴力发生原因的研究,有几个不同的观点,其中包括特质论,社会学习论以及心理动力论。特质论主要论述是婚姻暴力的发生和施暴者的某些个人特质密切相关。例如暴躁、易怒、自尊较低、特殊的经历等,并且通过上述讨论,探讨挫折与暴力行为之间的关系,寻找挫折——攻击行为之间的链接,发现人类产生攻击行为的模型。但是仅从个人的、心理的层面来解释婚姻暴力问题已经无法解释婚姻暴力问题的循环性与重复性,所以有学者提出应该从结构的角度来解释婚姻暴力问题。结合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与布迪厄的场域-惯习理论,个人的行为是在社会结构之下的,受到社会结构所影响的,但是同时,个人具有相当的能动性,正是由于个人对于结构的遵从与反思再生产出的行为塑造了社会。本文通过对十位受访者进行访谈并进行编码,把由此得出的结论分为3个部分:首先,探讨受暴者的隐忍和退让;其次由上述内容作为铺垫,总结出婚姻暴力中的“权控”模式;再次,通过对受暴者的抗争行为和选择的本质结合社会结构二重性进行讨论,找到婚姻暴力场域中行动者的抗争、能动性与结构、惯习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此来尝试厘清婚姻暴力受暴者的行动逻辑。换句话说,本文将婚姻暴力问题摆在人、暴力、结构之间,期冀能更加清楚的认识其中的联系与所谓的因果,能够更加地贴近“暴力”的事实。此外,本文主要采用优势视角,通过搜集十位家庭经历婚姻暴力的女性受访者的生命故事,探讨婚姻暴力产生和存在以及循环的结构性因素。通过观察上述结构性因素,讨论优势理论下社会工作介入的可能性和介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