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职工遗属抚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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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我国职工遗属抚恤制度的完善展开讨论。职工死亡使职工对亲属的扶养义务因死亡而履行不能,职工家属的生存与基本生活也因职工死亡而难以保障。当私法调整缺位,公民生存权受到威胁,便需要国家公权力主动介入,通过设立职工遗属抚恤制度,应对职工死亡时遗属失去供养来源的风险。我国职工遗属抚恤制度从确立起至今已发展近七十年,由于制度规定不完备,职工遗属抚恤制度新旧规定间的关系并不明确,使得当前遗属抚恤待遇的属性不明,并因此导致职工遗属抚恤待遇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职工遗属抚恤待遇类别不清,遗属抚恤待遇标准过低无法满足遗属基本生活需要以及职工遗属抚恤待遇的支付方式不尽合理等问题。基于对职工遗属抚恤待遇作用进行分析,并将其与社会救助给付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予以对比,可发现职工遗属抚恤待遇的功能在于提供职工因死亡而永久退出劳动领域的所得替代。其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实质性差异,故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本质上应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职工遗属抚恤制度则应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明确职工遗属抚恤待遇属性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职工遗属抚恤制度提出完善措施。本文对主要内容作如下安排:第一部分介绍我国职工遗属抚恤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从构成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具体内容两部分展开叙述。形式上,我国职工遗属抚恤制度主要由《劳动保险条例》、1977年财政部发文、《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多部规范文件构成,上述规范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职工遗属抚恤待遇的资金来源、保障对象以及抚恤待遇的种类、标准及申领条件。第二部分探讨我国职工遗属抚恤制度存在的问题。当前规范我国职工遗属抚恤制度的文件较多,但文件相互间的关系并不明确,使得我国职工遗属抚恤制度存在五大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在:职工遗属抚恤制度具体内容的规范层级过低;职工遗属抚恤待遇的属性不清晰;职工遗属抚恤待遇类别、标准以及支付方式无法满足遗属基本生活需要;职工遗属抚恤制度的保障对象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非因工”死亡表述不够严谨的问题。第三部分从理论层面论证职工遗属抚恤待遇应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不属于社会救助给付。从遗属抚恤制度的历史渊源来看,职工遗属虽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保费,但基于亲属法中的扶养关系理论和家庭风险共担理论,职工遗属和参保人属于一个风险共同体,职工遗属虽然没有参保和缴费但依然可以在参保人死后享受职工遗属抚恤待遇。第四部分针对第二部分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主要包括:对职工遗属抚恤制度的规定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以满足职工遗属的基本需求为核心,明确职工遗属抚恤待遇的类别、标准以及计发方式。确定职工遗属抚恤制度的保障对象应以亲属法中的扶养关系为基础,以遗属经济条件和年龄条件作为筛选因素。由于职工遗属抚恤待遇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种,从基金安全和职工遗属抚恤待遇的属性考虑,还需强化参保人的缴费年限对抚恤待遇标准的影响。由于法律规定表述较为模糊,故参保人“非因工”死亡的具体类型也需要进一步认定。此部分通过对我国职工遗属抚恤制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予以回应,探求具体制度设计的方法,完善我国职工遗属抚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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