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执行转破产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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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机制乃我国法律之独创概念,是指当债务人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破产原因时,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后,由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至破产审判法院的一种法律衔接程序。该机制之创建是为了解决我国许多企业早已经营不善、濒临破产,却因种种原因不愿进入破产程序完成主体注销、实现市场出清而造成“僵尸企业”乱象,也是缓解我国“执行难”现象的重要举措。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所以能够衔接,是因为二者具有理论层面的内生联系,均为用债务人财产进行债务清偿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只是因为二者的功能定位与清偿原则截然不同,所以各归其位。虽然两种程序均具有悠久的历史与成熟的理论体系,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更多当事人却倾向于选择执行程序完成债权之清偿,执行程序本身及其相关机构之发展水平也要远远强于破产程序,这无疑给执行转破产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增添了许多困难。目前,我国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基本构建完成了两个程序间转换的桥梁,并明确并细化了其内容与路径。然而,该机制在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的各个阶段之中仍旧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之问题,使得两个程序之间了衔接不能、衔接不畅之现象屡屡发生。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后,认为完善执行转破产机制,应当首先从立法的层面出发,将该机制编入我国《强制执行法》中以确保其效力,再具体结合该机制在不同运行阶段存在的缺陷与障碍,通过建设与完善执行转破产机制的启动程序、衔接程序、审判机制、保障机制等内容来使该机制发挥其应有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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