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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纠纷大量涌现,人民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正不断增多。但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补偿诉讼未作规定,致使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补偿案件无法可依,实践中许多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受理,已受理的在审理和判决上也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这严重限制了行政诉讼的职能在财产征用领域的发挥,影响到宪法关于保护私有财产权、征收征用补偿原则的落实,客观上甚至助长了“圈地”、非法拆迁等侵犯人民财产权的行为。行政补偿诉讼制度亟需完善。当前对行政补偿实体问题的研究已较深入,但对行政补偿诉讼程序问题,当前的论著却很少涉及,而这恰恰是当前影响行政补偿诉讼的瓶颈,本文结合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从理论与实证结合的角度对补偿诉讼的程序问题进行的研究。 本文主要论及补偿争议的行政可诉性、补偿诉讼的受理条件、补偿诉讼的审理及判决方式、补偿诉讼的法律适用、补偿诉讼制度对《行政诉讼法》修订的启示等五个问题。其中关于补偿争议的行政可诉性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本文重点论述,提出行政补偿争议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虽然国外有将补偿诉讼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做法,但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审理;当前人民法院受理补偿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宪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不影响补偿争议的行政可诉性;在诉讼类型上,补偿诉讼属完全管辖权之诉。在本文的第二、三部分,主要运用类型化的方法,就补偿诉讼受理、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重点论述与司法审查之诉不同之处。在本文第四部分,围绕补偿诉讼的特点,提出了补偿诉讼法律适用的原则,重点论述法律适用规则。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关于行政诉讼法修订的一点构想:现行行政诉讼法是以司法审查制度为中心的一元结构模式,随着行政补偿等各种新类型行政纠纷的出现,这种一元立法结构的立法模式已明显不适应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应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以诉讼类型化为线索,形成多元的行政诉讼法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