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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跨国投资的持续发展,然而,如果没有功能完善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将不可能顺利实现。仲裁提供了解决之道。但是,在评估一项裁决的质量时,绝不可能是没有具体的评判指标。保证裁决的正确性是我们在做评估时必不可少的一项参数,正当程序的坚持与贯彻使实体裁决不出错变得更加真实和具有实操性。现代社会司法实践的一个基本事实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付出,为此,各国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中立评估、调解——仲裁程序、紧急仲裁员程序、程序管理、快速仲裁、最终要约仲裁、第三方资助仲裁等等。所有这些措施组成了仲裁程序改革的目标。
在任何社会语境中,纠纷都是根生于日常生活。卷入到纷争的当事人通常都认为,纷争解决的过程耗时越短,对提高其生活质量越有好处。在这种改革性的倾向之下,人们愈益强调纠纷解决的目标,是促进在因为冲突导致的纷乱对立中,达成合意。但更具雄心和挑战性的目标则确立为:首先,作为纠纷解决角色的逻辑延伸,中立的第三者必须在调解者与裁判者之间充分发挥作用——在帮助建立、促进与管理谈判中发挥作用,干预的目的是尽量避免新的纠纷发生。如果纠纷被迫提交裁决时,那么应尽量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速度,维持交易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如此,在对裁决质量进行测评的参数中加入了时间和成本要素。传统的意义上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再是单纯的对裁决质量进行描述的恰当工具。时间是决定当事人成本是否下降的关键变量,作为仲裁员的成就取决于他缩小了分歧并确保“最后的决定”是以节俭谨慎的方式服务于政治秩序。为了做到仲裁是对解决纠纷最理想的回应这一点,它必须依靠各种方法使完整性和灵活性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相互支撑,减少对抗,促进合作,接受对成本等相关问题的考虑,实现程序经济。
仲裁当然是要花费成本的,而且成本会随着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的提高而增加。在当事人负担成本的状况下,也不应该是不惜穷尽任何一种程序手段,不应该花掉高额费用以求胜诉,因此,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必须被提倡和受到鼓励。在不增加当事人仲裁成本的前提下,能更有效的利用现有资源也很重要。对内强化程序管理,在将自我利益与自愿行动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的条件下,程序管理的目标才能实现;对外充分利用和发挥商业化救济途径,为争议解决当事人有效分担成本和风险,这已经成为仲裁成本分担的一种新模式和新制度。第三方资助(仲裁)和风险代理等机制增强了仲裁的作用,使申请人获得公正。然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调查和报告也告诫我们,其特色和成功与全球贸易发展的时机和自由流通的全球执行机制有关,而不是快捷与廉价。这一结论表明,生成国际商事仲裁的具体原因已在改变,因而我们也就可以期待一种新的国际间商务纠纷处理方法的发展了,那么,国际商事仲裁的角色也许会发生非常实质性的转变。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仲裁案件所涉当事人并非必然平等的。他们不一定拥有同等的信息能力或经济实力。正当程序保障是必要的以防止由某种失衡而带来的不公平的利益。没有正当程序的保护时,操纵性和压迫性的行为会有存在的机会和空间。就程序的最低保障而言,自然正义和平等对待都是极其重要的原则。在此意义上,现代仲裁制度是循实践理性发展着的纠纷解决方式,需要我们持续的关注,对既往仲裁经验进行体系化的整理,对当代仲裁知识进行必要的总结。解纷文化的转变既给传统仲裁体制带来空前的挑战,也为其创造了难得的发展基础和解决关键问题的契机。如果从技术的角度去看待仲裁,当事人利用仲裁的动机,多数是出于仲裁相对于诉讼在成本效益上具有优势的考虑,前者比后者更加快捷和经济。然而,仲裁在纠纷解决的序列中并不具有优先性。从国家期望的仲裁的社会价值是减少法院的积案的角度来看,仲裁已经实现了其提供服务的目标。但是从成本的角度又如何呢?如果审判费用非常巨大以至于当事人无力负担的话,那么仲裁究竟是提升了接近正义的可能,还是有力地阻碍了当事人接近正义?
对于那些正在走进或想要走进仲裁领域的人来说,仲裁市场显得相当的不稳定。这种不稳定性在于,仲裁一直在商业和法律这两个极端之间被拉来拉去。供应这一市场的产品方面的竞争带来了制度的创新和变革。商务纠纷的发生和解决的变化,也改变了纠纷解决提供者以及消费者的定位。仲裁员和调解人的双重角色的定位是令人满意的,而进行程序管理的要求,则将仲裁员实际上变成了一个“超级管家”。至关重要的是要选任一个双方都信任的仲裁员,能和自己一样全面周到地考虑需求和问题的人。因此,仲裁是通过塑造一种非官方法律制度来解决所有可能产生而又不可预见问题的手段,这些问题的方案一般要符合当事人各种各样的需要。对能以低成本和低风险来确认当事人权益的需求与现代仲裁运作方式的转变发生了会合,这些都要求我们有足够多的措施来提升程序和实体结果的质量。
本研究具有若干方面的价值。首先,它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仲裁制度的现实需要;可为仲裁当事人行为决策提供指引。其次,纠纷解决成本问题是衡量仲裁功能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之一。再次,本研究可丰富和完善仲裁法学理论并为我国修订《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提供理论依据。最后,它可使仲裁主体的实体经济利益问题研究受到应有的重视。
除了法社会学以及比较分析之外,本研究主要采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仲裁成本,主要是依赖于诉讼与仲裁的预期价值。诉讼与仲裁作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其提供给权利主体的公平结果的同时也应当是经济合理的。宏观上,这种经济合理性不仅从资源的稀缺与社会整体关于有效利用资源的角度讲是合理的,更为重要的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来对经济合理性作出评价,毕竟仲裁成本是由当事人个人支付的。理性经济人选择仲裁、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该纠纷解决方式成本收益的评估。而仲裁过程中的成本付出和预期收益往往也左右着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过程中的行为或选择,这就决定了对仲裁成本进行经济分析的必要与重要性。除此之外,影响仲裁成本收益的各种影响因素既可能是制度设置、司法干预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当事人选择导致的。因此,如何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和激励成为了仲裁成本分析的题中之义。关键是仲裁员负有管理、维持仲裁程序顺利运行的重要职责,而其中的当事人及其律师是关键的参与者,他们的选择可以促成上述仲裁经济合理目标的实现。
纠纷的结果总是可以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合作的过程也并非一方随时准备“接受”对方的观点,而总是双方准备“妥协让步”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准则就无法成为唯一的决定性因素,涉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的考虑也就显得重要起来。用于解决给定法律争议的程序应当与该争议的价值、重要性和复杂性成比例。比例的理念和公正分配程序资源的理念要求重新评估每个程序在判决的正确性、程序的长短和成本之间达成平衡。应当指出,程序经济的理念并不新颖,所有的程序都在某些类型的争议上运用了某种程度的经济的或简易快捷的程序。虽然这种理念并不新颖,但其运用却是新近才倡导和扩散开来的。目前,快捷程序的利用率正在增长,所有这些变化都表明了一种为了更及时、更低廉地解决纠纷的愿望。
本文包括六部分,分别为导论、国际商事仲裁成本与仲裁效益、国际商事仲裁成本的分担、国际商事仲裁成本控制的途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与纠纷解决成本以及有关仲裁成本的反思与建议。本研究的亮点在于首次尝试对国际商事仲裁费用及成本控制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清晰界定了仲裁员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具有商品属性的基本内涵,考察了我国仲裁费用法律制度运作过程中的问题,提出降低仲裁成本的一系列主张。
在任何社会语境中,纠纷都是根生于日常生活。卷入到纷争的当事人通常都认为,纷争解决的过程耗时越短,对提高其生活质量越有好处。在这种改革性的倾向之下,人们愈益强调纠纷解决的目标,是促进在因为冲突导致的纷乱对立中,达成合意。但更具雄心和挑战性的目标则确立为:首先,作为纠纷解决角色的逻辑延伸,中立的第三者必须在调解者与裁判者之间充分发挥作用——在帮助建立、促进与管理谈判中发挥作用,干预的目的是尽量避免新的纠纷发生。如果纠纷被迫提交裁决时,那么应尽量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速度,维持交易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如此,在对裁决质量进行测评的参数中加入了时间和成本要素。传统的意义上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再是单纯的对裁决质量进行描述的恰当工具。时间是决定当事人成本是否下降的关键变量,作为仲裁员的成就取决于他缩小了分歧并确保“最后的决定”是以节俭谨慎的方式服务于政治秩序。为了做到仲裁是对解决纠纷最理想的回应这一点,它必须依靠各种方法使完整性和灵活性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相互支撑,减少对抗,促进合作,接受对成本等相关问题的考虑,实现程序经济。
仲裁当然是要花费成本的,而且成本会随着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的提高而增加。在当事人负担成本的状况下,也不应该是不惜穷尽任何一种程序手段,不应该花掉高额费用以求胜诉,因此,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必须被提倡和受到鼓励。在不增加当事人仲裁成本的前提下,能更有效的利用现有资源也很重要。对内强化程序管理,在将自我利益与自愿行动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的条件下,程序管理的目标才能实现;对外充分利用和发挥商业化救济途径,为争议解决当事人有效分担成本和风险,这已经成为仲裁成本分担的一种新模式和新制度。第三方资助(仲裁)和风险代理等机制增强了仲裁的作用,使申请人获得公正。然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调查和报告也告诫我们,其特色和成功与全球贸易发展的时机和自由流通的全球执行机制有关,而不是快捷与廉价。这一结论表明,生成国际商事仲裁的具体原因已在改变,因而我们也就可以期待一种新的国际间商务纠纷处理方法的发展了,那么,国际商事仲裁的角色也许会发生非常实质性的转变。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仲裁案件所涉当事人并非必然平等的。他们不一定拥有同等的信息能力或经济实力。正当程序保障是必要的以防止由某种失衡而带来的不公平的利益。没有正当程序的保护时,操纵性和压迫性的行为会有存在的机会和空间。就程序的最低保障而言,自然正义和平等对待都是极其重要的原则。在此意义上,现代仲裁制度是循实践理性发展着的纠纷解决方式,需要我们持续的关注,对既往仲裁经验进行体系化的整理,对当代仲裁知识进行必要的总结。解纷文化的转变既给传统仲裁体制带来空前的挑战,也为其创造了难得的发展基础和解决关键问题的契机。如果从技术的角度去看待仲裁,当事人利用仲裁的动机,多数是出于仲裁相对于诉讼在成本效益上具有优势的考虑,前者比后者更加快捷和经济。然而,仲裁在纠纷解决的序列中并不具有优先性。从国家期望的仲裁的社会价值是减少法院的积案的角度来看,仲裁已经实现了其提供服务的目标。但是从成本的角度又如何呢?如果审判费用非常巨大以至于当事人无力负担的话,那么仲裁究竟是提升了接近正义的可能,还是有力地阻碍了当事人接近正义?
对于那些正在走进或想要走进仲裁领域的人来说,仲裁市场显得相当的不稳定。这种不稳定性在于,仲裁一直在商业和法律这两个极端之间被拉来拉去。供应这一市场的产品方面的竞争带来了制度的创新和变革。商务纠纷的发生和解决的变化,也改变了纠纷解决提供者以及消费者的定位。仲裁员和调解人的双重角色的定位是令人满意的,而进行程序管理的要求,则将仲裁员实际上变成了一个“超级管家”。至关重要的是要选任一个双方都信任的仲裁员,能和自己一样全面周到地考虑需求和问题的人。因此,仲裁是通过塑造一种非官方法律制度来解决所有可能产生而又不可预见问题的手段,这些问题的方案一般要符合当事人各种各样的需要。对能以低成本和低风险来确认当事人权益的需求与现代仲裁运作方式的转变发生了会合,这些都要求我们有足够多的措施来提升程序和实体结果的质量。
本研究具有若干方面的价值。首先,它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仲裁制度的现实需要;可为仲裁当事人行为决策提供指引。其次,纠纷解决成本问题是衡量仲裁功能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之一。再次,本研究可丰富和完善仲裁法学理论并为我国修订《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提供理论依据。最后,它可使仲裁主体的实体经济利益问题研究受到应有的重视。
除了法社会学以及比较分析之外,本研究主要采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仲裁成本,主要是依赖于诉讼与仲裁的预期价值。诉讼与仲裁作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其提供给权利主体的公平结果的同时也应当是经济合理的。宏观上,这种经济合理性不仅从资源的稀缺与社会整体关于有效利用资源的角度讲是合理的,更为重要的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来对经济合理性作出评价,毕竟仲裁成本是由当事人个人支付的。理性经济人选择仲裁、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该纠纷解决方式成本收益的评估。而仲裁过程中的成本付出和预期收益往往也左右着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过程中的行为或选择,这就决定了对仲裁成本进行经济分析的必要与重要性。除此之外,影响仲裁成本收益的各种影响因素既可能是制度设置、司法干预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当事人选择导致的。因此,如何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和激励成为了仲裁成本分析的题中之义。关键是仲裁员负有管理、维持仲裁程序顺利运行的重要职责,而其中的当事人及其律师是关键的参与者,他们的选择可以促成上述仲裁经济合理目标的实现。
纠纷的结果总是可以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合作的过程也并非一方随时准备“接受”对方的观点,而总是双方准备“妥协让步”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准则就无法成为唯一的决定性因素,涉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的考虑也就显得重要起来。用于解决给定法律争议的程序应当与该争议的价值、重要性和复杂性成比例。比例的理念和公正分配程序资源的理念要求重新评估每个程序在判决的正确性、程序的长短和成本之间达成平衡。应当指出,程序经济的理念并不新颖,所有的程序都在某些类型的争议上运用了某种程度的经济的或简易快捷的程序。虽然这种理念并不新颖,但其运用却是新近才倡导和扩散开来的。目前,快捷程序的利用率正在增长,所有这些变化都表明了一种为了更及时、更低廉地解决纠纷的愿望。
本文包括六部分,分别为导论、国际商事仲裁成本与仲裁效益、国际商事仲裁成本的分担、国际商事仲裁成本控制的途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与纠纷解决成本以及有关仲裁成本的反思与建议。本研究的亮点在于首次尝试对国际商事仲裁费用及成本控制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清晰界定了仲裁员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具有商品属性的基本内涵,考察了我国仲裁费用法律制度运作过程中的问题,提出降低仲裁成本的一系列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