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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置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在实践中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厘清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性质,有利于加深理解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自治权,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也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本文将从四个不同的角度来阐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性质。 第一部分,回顾我国民族政策变迁的历史及中国共产党选择解决民族问题方法的过程。我国民族政策经历了古代以“羁縻、因俗而治、以夷制夷”为核心的民族政策到民国时期“五族共和”、“民族平等”,再到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自决”向“民族区域自治”的转变,在实现各民族平等、自由发展的权利的同时,也要保障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二部分,论述我国的政权性质和国家结构形式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性质的关系。我国的政权性质决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性质,同时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作为一级地方职权机关,和特别行政区都享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权,这种特殊性并没有改变自治权是中央授权的治理民族自治区域的国家权力的性质。 第三部分,论述民族自决权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关系。民族自决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种方式,但是有其适用条件和限制,同时少数分裂势力不能代表中华民族行使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性质不同,只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 第四部分,论述联邦制下的各州自治权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不同。联邦制和单一制的国家权力纵向构架及其运行的基本特点分别是下权上达和上权下达,这是两种权力性质的根本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