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国家给付义务 ——基于社会救助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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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给付义务源于西方福利国家或“社会法治国”创立的产物,属于国家积极义务的一种,与公民的受益权功能相对,要求国家对社会中的弱者提供社会扶助,包括各种物质帮助、组织程序帮助和服务等;其实质是为了保障弱者的基本生存权,保持其人性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我国的国家给付义务与西方福利国家的国家给付义务并不同源,并且有着明显差别。后者以资本主义制度为基础,通过国家福利的方式表现出来,实行的是高水平、全民福利的给付模式;而我国的国家给付义务则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上,具有鲜明的制度性和时代性特征。据此,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国家给付义务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问题展开研究,旨在揭示我国国家给付义务在创制和施行上的独特性。首先是对我国国家给付义务的特征性认知。我国的国家给付义务是基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而确立的,它是实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所设定的基本形式。社会主义国家中个人与国家利益一致性的特征要求国家实施积极的给付义务,以实现实质正义。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等社会现实的影响,我国的国家给付义务具有以政府给付为主、“全覆盖,低水平”、给付对象城乡二元化和与社会政策联系密切的开放性等特征。其次是厘清我国国家给付义务的演变脉络。到目前,我国给付义务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初步创立(1949-1953年)、计划经济时代的普遍履行(1954-70年代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变革完善(80年代末—现在)这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特色。再次是总结我国国家给付义务的制度框架。国家给付义务主要通过宪法的制度创设和行政法的制度保障来实现的。通过对宪法基本权利的厘定和宪法规范的分析,能够导出国家的给付义务,并能确定给付的目标和原则。我国现行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主要依靠行政机关,因而,给付主体主要就是行政主体。国家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确定了国家给付义务的实现程序、方式、对象、标准和类型等,确保国家的给付产品最终能够落入受助者手中。国家的产品给付依赖于规范的制度和组织给付,给付产品必须通过给付程序才能落到实处,发挥出最好效果,确保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兼容。最后是针对我国国家给付义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评价国家给付义务效果的好坏,关键要看给付程序是否适应当前社会现实、是否高效便捷,国家提供的给付产品能否真正满足受助者的需求,达到给付目的,实现实质正义。社会救助作为国家给付义务实现的最主要方式,能够直观反映出国家给付制度和给付产品的不足。社会经济的转型、城乡人口的流动和结构的变化使城乡二元制救助模式弊端逐渐显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国家更加注重对社会贫困问题的解决,谋求所有人的幸福生活,社会救助工作要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形成改革思路,发挥出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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