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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有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规定地比较笼统,这将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问题。因为不同法官对这个笼统的规定会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也就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作出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正确、相对全面的理论帮助。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当中,最重要的一个构成要件就是善意。善意,作为主观范畴的东西,对于它的认定不像客观的东西那么容易。因此,有必要借助客观来判断主观,也就是为善意的判断制定一些客观的判断标准。用这些客观化的标准来评价,就可以避免不同的法官对同类案件见仁见智所带来的主观擅断,从而使司法实践中的同类案件得到一致的审判结果。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是对物权变动中善意的基本理论的讨论。分别论述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进行学术研究的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就是历史的分析方法。对于法律制度的考察也离不开对其历史发展脉络的考察,通过历史的分析方法观察法律制度,就可以明晰法律制度的产生原因、构成机制、价值判断等,从而就可以由历史而分析现代。现代是历史的延伸,在承继历史法律制度的同时,根据现实的情况对于历史上已经产生的法律制度作出一些变化,从而适应现代的需要。对于善意取得来讲,其最初只适用于动产,但是在现代,依据现实情况,将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也是合情合理的。第二个问题是对善意的内涵的讨论。在此问题上,笔者从四个方面来分析论述,依次论述了民法中的善意、善意与诚实信用的关系、善意与过失的关系和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分析,将善意的内涵透彻地揭示出来。第三个问题是对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的分析。对于此问题,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包括:善意的内涵中包含无重大过失、善意内涵中的无处分权和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特点。在此问题的阐述中,对于动产的善意和不动产的善意都有论述,但是侧重点还是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第二章是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这部分分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将善意作为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价值。分别论述了将善意作为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经济价值、安全价值和正义价值。第二个问题是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笔者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分别论述了善意判断应坚持客观标准、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信赖的对象、确认第三人善意是否要以查阅登记簿为必要、善意的主体、善意的时间、善意的排除。第三章是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比较,分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的相同点。笔者总结分析认为其相同点包含三个方面,分别是善意的基础都是公示的公信力、非善意的举证责任由真正权利人来承担、善意的主体相同。第二个问题是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的不同点,笔者总结出了四个不同点,分别是:善意信赖的对象不同、善意判断的复杂情况不同、排除善意的情况不同、善意的判断时点不同。第三个问题是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存在不同的原因,笔者归纳了三个原因,分别是:动产物权表彰方式和不动产物权表彰方式不同、占有公信力和登记公信力不同、动产物权变动的时点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时点不同。以上就是本文的基本结构,其中第一章是第二和第三章的基础,通过第一章对于善意基本问题的阐述从而可以更好地论述第二和第三章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