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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基地,高等教育阶段是青年学习成长的关键阶段。高校招生考试是高校选拔人才的初始环节,对于考生,招生考试制度决定其可以接受什么质量的大学教育;对于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决定其培养对象的水平;对于基础教育,招生考试也发挥着“指挥棒”的作用,引导基础教育的发展方向。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发挥着培养国家优秀人才的重要作用,关系着青少年的受教育机会和国家长远发展的潜力。该项制度的运行需要有教育行政管理权和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双重作用,关系考生权利(特别是受高等教育权)的实现。近年来,我国教育取得了一些成就,完成了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的历史跨越,顺应教育发展进步浪潮,我国高等学校就招生考试制度进行了一些探索,高校自主招生考试制度就是重要的一项。从2003年教育部在22所高校启动自主招生试点至今,高校自主招生考试制度已施行8年,8年的实践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讨论。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高等教育具有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双重属性,招生权力决定考生是否能够进入高等学校享用高等教育产品,是一种重要的公权力,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和控制。并且,高校的自主招生权力涉及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和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权保护的问题,行政法可以提供丰富的理论加以阐释。因此,针对我国高校自主招生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文拟运用行政法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高校自主招生制度的建议。文章引言部分介绍选题的缘由,并对高校、高校自主招生与高校特招生等概念进行辨析。第一章高校自主招生的历史沿革,首先对我国的高校自主招生制度做一个历史梳理,进而介绍新世纪高校自主招生改革的背景和进程,并指出其积极意义。第二章高校招生管理体制,首先介绍现行招生管理体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其次从理论上探讨高校自主招生权的性质及其行使主体的权责,最后提出高校招生体制改革的建议。第三章高校自主招生考试制度,针对当前高校自主招生考试模式及其录取标准存在的一些问题,从公平和效率价值出发引出一些关于考试的先进理论和制度,最后提出建立分层考试模式以及推行多元综合测评制度的建议。第四章高校自主招生行为的规范,针对高校招生权力被滥用的情况,借鉴有关的行政法的相关理论,探讨对高校自主招生的规则性、程序性控制,政府的监督以及违法招生的救济方式,以期让高校自主招生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