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探究 ——兼评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与何小飞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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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与何小飞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吴永宁案”)中,知名主播吴永宁在拍摄冒险类视频中不慎坠亡,由此引发与直播平台的侵权责任纠纷。针对本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审判机关在司法适用上产生分歧:一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二审判决则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以一般过错条款归责。本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是肯定的,争议焦点主要在能否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本文将结合上述案例,就能否通过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适用范围,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本文除“前言”和“结语”之外,由如下三部分构成:第一章“吴永宁案的案情概要及判决内容”,介绍此案的基本事实和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要旨,提炼出该案的焦点问题,即本案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在构成侵权的基础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第二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从不作为侵权的内涵、构成要件、具体类型入手,认为本案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受害人之间存有一定的特殊关系,基于此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一定作为义务,却未履行该作为义务,造成损害结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梳理安全保障义务国内外立法、司法的基础上,就能否扩大适用该条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7条在立法技术上并未对主体完全式列举,留有一定拓宽的余地,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扩张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在无明确法定标准的情况下,也可以结合其他标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纳入本条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角色衍化等新情况,《侵权责任法》第36条所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社会生活,需要借助成熟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最后,本文结合“吴永宁案”介绍网络平台应负的具体义务,即审查义务、防范侵权再次发生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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