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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从越权恶意处分他人之物而获额外收益之法律调整分析角度出发来分析研究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越权恶意处分他人之物而获额外收益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行为,对这一行为的规范调整也具有多种路径可供选择。然而由于此种行为的特性,即行为人的越权恶意处分行为获得了超出原物的溢价,或言行为人因此而获得之收益大于原所有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依传统的调整方式,诸如侵权法、不当得利法、合同法等并不能够合理地处理此溢价部分。此种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依公平正义之法律价值,行为人并不应获得其不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但依上述传统的调整方式却没有充足的手段阻止行为人获得此溢价部分。其结果就是非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没有实现,此种经济上的诱因没有除去,原权利人也没有得到充分地救济。此即存在所谓“隐藏的”漏洞。本文所要做的工作就是以填补此种“隐藏的”漏洞为目的,通过分析越权恶意处分他人之物而获额外收益行为的特性、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特点,分析比较世界各主要国家或者地区在处理这一调整难题时的不同做法,集中展开对不真正无因管理这一种调整模式的制度研究。在这一背景之下,文章深入探究了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以及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理基础。最后,文章检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模式,得出结论:惟有借鉴国外立法当中的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才是解决越权恶意处分他人之物而获额外收益妥当的规范调整模式。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交代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的源起和研究的意义,以及本文的研究目标和研究思路。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一个案例的介绍,指出越权恶意处分他人之物而获额外收益行为的典型形态,以及对于此种行为传统调整模式所面临的困境,为下文引入对不真正无因管理的论述做了必要的铺垫。第二部分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分别分析了规定不真正无因管理的立法例和不规定不真正无因管理的立法例对于此种行为的不同调整模式,并简要分析总结了在调整此种行为过程当中各种立法例所考量一些基本因素。第三部分进入文章主体部分的论述。文章详细分析了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适用的法律效果。第四部分从不真正无因管理的历史源起、核心内容的价值考量以及类推适用的方法论角度入手,深入探讨了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理基础。既为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论证,也为下文我国应该采用该种制度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持。第五部分主要结合前文的论述,通过分析检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对越权恶意处分他人之物而获额外收益的调整模式,指出我国当前各种调整模式的不足,而只有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类推适用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才是越权恶意处分他人之物而获额外收益的妥当调整模式。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