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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作为纯正不作为犯罪,义务的违反直接导致责任的承担,义务范围大小决定行为是否入罪。规制网络服务者应该以义务犯为理论基础,赋予行为人的角色义务没有承担,没有履行既定义务成立正犯。指出本罪所归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通过对危害结果出现的细化,确立本罪的范围以及在义务冲突下刑事责任可以免除。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改正行为并没有妨碍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将具备行政前置要件的刑事罪名划分出两类:一类是不法型行政行为;另一类属于参与型行政行为。论证本罪的行政前置要件属于参与型行政行为,肯定了刑事不法独立性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出的改正标准达到防止业务范围内可以控制的结果扩大化。本罪的主观罪过形态为故意,对自身没有履行义务的行为性质以及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需要有所明知。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的模糊只要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故意的认定。关于错误认为信息不违反法律而没有采取改正措施,如何认定故意。行政违法性认识不作为故意的认识内容,但成立行政犯应该同时满足具备认识到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刑事法的可能性,行为人单纯的以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触犯行政法,不能排除故意的认定。若是根本不具备认识到触犯行政法的可能性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行政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以一般人为标准。中立帮助行为通常不具备可罚性而不受刑法处罚。可罚性的认定在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的基础上,行为不满足社会相当性,由此得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在接收到监管部门的责令改正后仍不履行义务,可以将中立行为犯罪化。行为人制造了法益风险,在风险实现时,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就是理所应当的。区分本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质上受到规制的行为没有超过服务者的业务范围,适用本罪定罪,超出业务范围的作为认定为积极的作为犯。同一个行为既触犯作为犯罪又触犯不作为犯罪,参照同一行为触犯了两个作为犯罪也能构成想象竞合犯,刑罚上按照从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