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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的来临,在给人们带来丰富、便利、快捷的精彩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其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近年来呈高发态势,如利用信息网络诽谤或侮辱他人、散布恐怖或虚假信息以及进行电信诈骗等。为维护国家信息网络安全,贯彻针对网络犯罪的“打早打小、预防为主”的刑事政策,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空间的“守门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的行为纳入刑事法律的规制范围,独立成罪。为更好地理解该罪并正确适用法律,首先需要正确界定该罪的定义及特征,考察国内外立法沿革情况。其中国外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大多采取责任限制原则及并对其责任豁免的条件进行了规定,这一做法值得我国立法借鉴。其次,本文探讨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所侵犯的客体、在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犯罪的主观方面及犯罪主体,分析了罪与非罪的界限,研究了本罪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比较了本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问题,进而明确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最后,提出我国行政立法和刑事司法解释应填补本罪的立法空白问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