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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运用的适格性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论,直至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才真正确立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合法地位,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理解,专家学者的意见也是莫衷一是,何种行政执法证据才得以具备转化的资格,实践中又该如何进行证据的转化,这些问题都在理论上存在着探讨的价值。由于缺乏系统性的规定,实践中难免出现不统一的执行标准,面对我国现今对于行政执法证据转化问题的规定仍未细化的现状,笔者以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为视角,拟对转化过程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以期为寻求证据转化的统一标准提供一定的帮助。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章,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的综述。介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之间的差异,并从宏观上把握两种证据之间的联系,为下文打下铺垫。第二章,对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立法评价。从条文的立法背景进行介绍,分析该条文规定对理论与实践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该条文进行解读。第三章,对完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建议。首先,对该条文的确立进行正反两面意义的评价,继而,提出各种可供执行的完善措施,在厘清证据衔接的范围的基础上,对不予转化的证据进行分类,并辅以相应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