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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新确定的罪名,正是这次修订使本罪的主观要件、法益、客观要件较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由此也引起了一系列的争议。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厘定对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现状的反思与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由此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的矛盾日益突出,国家层面也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这对于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自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制度:2012年12月,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严格环境准入;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2013年9月,国务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计划》;2013年10月,“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写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向环境污染宣战,打赢环保攻坚战的决心。正如习近平主席和李克强总理所说,“要加快建设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打好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攻坚战,环境污染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要铁腕治理”。本文根据当前环境污染现状及当前国家层面治理环境污染的形势,结合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的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争议进行厘定,这一系列争议问题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实现司法的统一性,以同样的尺度认定相同的事实,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司法混乱,从而彰显法律的权威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