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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有两项重要创制,被害人参与诉讼是其中之一。在此之前,没有国际刑事被害人参诉之说。被害人仅仅以证人的角色参与诉讼,他没有除了证人以外的任何权利,更谈不上是诉讼参与人。被害人只需要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无须到法院听审。国际刑事法院顺应了“被害人运动”,借鉴了先进法系的制度理念,彰显了司法的创新。从维护控辩平衡的核心价值角度出发,国际刑事法院采用了谨慎扩张被害人参诉权利的做法,让被害人在证人的基础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对被害人参诉的保护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和理论界的现实课题。本文采用文献分析、规范分析以及案例分析等方法研究了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及其所拥有的权利。研究发现不论是国家还是国际司法,一致的理念是确保捍卫两造平等,保障被告人的被诉地位。被害人参诉也没有例外。被害人参诉并不意味着其身份就是当事人。被害人的地位究竟如何,纵观《罗马规约》可以看出被害人并不是当事人,他的权利要受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指引。扩大被害人参诉权利,并不等于赋予其刑事公诉的当事人地位,而是为了更好的倾听被害人的心声,在重视被告人的人权的同时,也赋予被害人人权,实现司法的平衡。因而本文以国际领域的视角来审视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从中也能够看出我国对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的规定与国际刑事法院的模式颇有不同,这种做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平衡“以钱抵命”与“血亲复仇”的现代司法正义,是否能更好的实现司法公平,这些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